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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相关部门指出,对于多收的民生资源附加费,居民有权拒绝。但实践中,拒绝缴费就可能被“断水、断电、断油”,拒绝缴纳多收“附加费”的权利基本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法官释法】民生资源附加费岂能是“糊涂账”

■苏 振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29日 06版)

民生资源附加费哪去了? 漫画 李法明

从区域性的“南水北调基金”,到2012年由“机场建设费”变身的“民航发展基金”,民生资源附加费问题一直备受诟病。日前,媒体披露去年全国居民生活电费2000多亿元,其中附加费高达270亿元,民生资源附加费再次引起热议,大众迫切想知道如此庞大的附加费“糊涂账”何时能够算清。

民生资源附加费为何总受质疑

近些年,地方政府部门收取民生资源附加费的项目不断翻新增加,同时又多以“隐形方式”收取,引来质疑声不断,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缺少明确的行政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行政收费法》,各省市虽然普遍制定了规范行政收费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但这些法规规章的规定比较笼统,授予行政收费主体较多的自由裁量权。部分“附加费”以“红头文件”为由进行收取,更是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收取程序有瑕疵,资金去向不透明。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但实践中,大多“附加费”的收取仅凭内部通知,缺乏公信力。另一方面,数额庞大的“附加费”透明度不足,资金的收取和管理较为混乱,存在多收、乱收的隐患。

三是民众维权困难。相关部门指出,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权拒绝缴纳。但是实践中,民众拒绝缴纳,就有可能遭遇“断水、断电、断油”等种种生活不便。与多缴费和“三断”相比,大家往往选择前者,拒绝缴纳“附加费”的权利基本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民生资源附加费并非中国独有

事实上,作为行政收费的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国外同样存在,但是项目一般被严格限定。如美国对于个人复制档案材料要收取工本费、商务部为企业提供一些促进产品出口的服务,要收取一定费用、移民局对办理移民的人收取手续费、州一级政府在企业注册登记、核发证照时也要收取注册费和每年重新注册费等。

又如,日本设立《行政收费法》,将主要的行政收费划分为负担金、手续费和使用费三种,其中,负担金包括都市计划负担金、养老金负担金、道路负担金、下水道负担金等;手续费类似于我国用于补偿行政特别支出成本的手续费和工本费;使用费则是指行政主体授予特定相对人对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权,而对特定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收取的用于维护或改善自然资源、提高公共设施使用效率的费用。

再如,德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会向特定相对人提供职务上的协助而对其收取的费用,类似于国内,民众在使用水、电、气等公共产品时也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收费必须“清清楚楚”

由上可知,民生资源附加费的收取并非我国独创。但如何让民生资源附加费在我国收得清清楚楚,花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消除公民的各种疑虑,恐怕我们各级政府要下的工夫还很大。

首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收费权限与收取范围。民生资源附加费的收取是强制性地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因此在收取权限和范围的确定上应慎之又慎。在《行政收费法》没有出台之前,鉴于收取民生资源附加费事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可将设定收费权限的主体放宽到行政法规,同时坚决取缔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私自设立收费事项。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对当前的行政收费进行统计归类,出台有合法依据的民生资源附加费收取清单,明确收取范围。

其次要严格收取程序。设立收取新民生资源附加费的,应通过以下程序:一是将相应的草案通过媒体进行公示,让社会民众充分了解、讨论;二是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权利利害人的意见;三是通过审批,由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再次审核,充分保证收取民生资源附加费的合理性;四是广而告之,将审批之后的相关行政收费文件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发布。

另外,还要完善监督与权利救济。要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体系,对民生资源附加费的收取使用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定期将民生资源附加费的资金收支向社会公众公布,增加其透明度,利于民众的监督;要畅通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还要落实行政赔偿制度,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犯时,能获得及时的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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