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法规禁止公共场所室内抽烟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29日 01版)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乌梦达)根据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及交通工具禁止吸烟。如果在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抽烟,可被处以最高200元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室内全面禁烟、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还强化了对控烟责任人的约束。同时,这部法规规定,文保单位、学校、妇幼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坐席比赛区等室外公共场所也需要执行禁烟。
条例规定,各个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将成为条例在本单位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餐厅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所在场所执行控烟的第一责任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仅需要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还需要对吸烟者劝阻,不听劝阻的还需要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如果经营者未履行上述职责,将被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