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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医疗机构人员制售假药

从重处罚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22日 06版)

制图/吴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1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以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等。《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害药品犯罪活动猖獗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1条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217件1569人,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860件,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 许多制售假药犯罪活动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药品辅料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

“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药品市场健康发展。”韩耀元说。

医疗机构人员制售假劣药从重处罚

《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韩耀元表示,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还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韩耀元说,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透露,《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制售了假药,受到了刑事处罚,以后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胡伟新说。

印制假药包装材料也属生产假药

司法实践中,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生产过程隐蔽、分散,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韩耀元说。

同时,近年来,药品原辅料、包装材料安全问题严重,非法生产药用辅料的现象突出,直接导致严重的药品安全问题,各地也都出现了通过利用回收的废弃包装材料生产假药的案例。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生产假药的行为认定不再局限于生产药品本身。”韩耀元介绍,根据《解释》,具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就应该认定为生产行为: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与此同时,《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依法惩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对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韩耀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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