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岁老母告儿“忤逆” 法院判每月尽孝两次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22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熊志敏)家中老母已95岁高龄,本应颐养天年,可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回家看望,最终母子对簿公堂。
日前,福建省连江法院东湖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支付赡养费,同时每月回家看望母亲两次。
原告魏某95岁,育有3子6女,被告郭某系其子。2000年以前,郭某每月都支付母亲赡养费300元。2000年以后,郭某借故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支付赡养费,也不回家看望母亲。
其间,家里亲友也多次劝说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但郭某仍然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母亲将儿子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自己年迈,已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除正常的生活费支出外,还需经常看病吃药、请人护理,一个月花费千元,儿子郭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使自己生活陷入困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多年来未支付的4万元赡养费,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及每月至少回家看望原告两次。
鉴于原告已95岁高龄,连江法院东湖法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原被告及其他子女一同到老人住所开展调解,耐心倾听原被告陈述,并从法律、道德、伦理的角度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被告认识到错误,同意今后按目前国家标准支付赡养费,但不同意支付“拖欠”的4万元赡养费。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均告失败。
最终,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之前未支付的赡养费4万元,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并且每月要回家看望原告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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