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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20日 星期一

保洁员“捡拾”超市物品遭开除

法庭审理认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显失公平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20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杨召奎)因为从超市仓库“拿”了一瓶不到10元钱的辣椒酱,保洁员刘磊(化名)不仅丢掉了自己的工作,连辛辛苦苦干了20多天的工钱也拿不到了。

11月2日,刘磊向记者回忆道,“当时我就跟公司说,‘我承认我犯错了,你们开除我也可以,但是我的工钱得还给我吧’。”但公司以《员工行为规范》上写明,“捡拾东西不上交,扣除上月工资及奖金”为由,拒绝支付刘磊工资。

无奈之下,刘磊将公司和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磊工资1600元。

刘磊告诉记者,今年7月9日,他经老乡介绍到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务工,后安排他到某大型超市做保洁工作。

7月31日,“我在超市垃圾房内捡到了一瓶辣椒酱,没有多想就把它拿回家了。后来被超市发现了,他们就把我辞退了,后来物业公司就决定把我解雇了,说我违反员工行为规范,不给工资。”

2014年8月,刘磊辗转找到了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时福茂律师,在时律师的援助下,刘磊将公司和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拖欠工资2500元。

2014年9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入职的时候,我们也多次告知不得捡拾超市内的任何物品,所以我公司根据《员工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工资。”

随后,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刘磊签字的《员工行为规范》。记者看到,该《规范》写明:在超市上班人员不许与外面拾荒人员扎堆聊天,拾荒者捡拾废弃物,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在超市内捡拾物品应上交,不许擅自带走并据为己有,一经发现,扣除当天工资和奖金。

而超市方面则辩称,“原告确实在我们这工作,但其捡拾辣椒酱的地方不是垃圾房,而是专门处理临近保质期商品的库房,原告就是从那里拿走辣椒酱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还就工资数额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刘磊诉称,“我在超市工作的时间为7月9日到7月31日,中间休息一天,月工资双方口头约定为2800元。”物业公司认可刘磊的工作时间,但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为每天96元,并非每月2800元。

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刘磊签字的《员工行为规范》中关于私拿超市物品即扣除工资及奖金的约定明显过高,显失公平。”

法院还认为,“刘磊主张工资为月薪2800元,但物业公司不予认可,刘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而物业公司规定的每天96元的工资标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可刘磊的工资标准为每天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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