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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15日 星期一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单行法众多,不同阶段出台,制度规则前后不一,彼此之间重复、矛盾。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因而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

编撰民法典:聚“沙”成“塔”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15日 07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在很多学者看来,我国民法的又一个春天来了,这个春天“将开启一个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民法管着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11月8日,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的“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会”上,多位学者表示,不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还是学术准备,此次启动民法典的编撰,是条件最好的一次。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有人把民法典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尽管与大家关系密切,但一听“民法典”如此“高大上”的词,难免让人感到“疏离”。但经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的解释,“民法典”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社会中的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团体置身于民法的网络中是必然的、永久的。”孙宪忠说:“这个‘民法社会’的基本特点用英文来说是”Yes I Will“,就是婚姻家庭由婚姻家庭当事人说了算,合同也是当事人说了算,买卖房屋也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成立公司也是民间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识和资质确定……这样的社会空间产生后就需要一个基本的规则和基本的法律,这个法律就是民法典。 ”

一个人终身不从事公职、不参加选举是可能的,这意味着他有可能一辈子都不会运用宪法;但任何人却时刻不能没有人身利益和财产,无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乡土生活,抑或“朝九晚五”的都市节奏,至少得有块耕种的土地、有个栖身之所以及可以自由劳动的自己。这都涉及民法典的两大主要内容: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和财产权利保护。可以说,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每天的生活都和民法典紧密相关。

“依法治国原则需要解决的最基本的经济发展和民众权利保护的问题,主要是由民法承担的。”据孙宪忠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所取得的最切实的社会进步,是在民事立法领域加以实现的。当前我国社会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权利意识,也主要是民法功能实现的结果,比如由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以及民法特别法的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促成的。

有学者表示,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的标志。目前我国民事领域已经有了诸多单行法律,现在编撰民法典,就是要“变零售为批发”,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通则被“掏空了”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直接为市场体制和交易服务的民商法群体,地位十分重要。其中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又是这些法律无可争议的基础和核心立法。虽然《民法通则》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但是它的制定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勇气,它关于民法基本概念的规定、关于法律行为的基础性规定等内容,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大批民法立法的出台,《民法通则》的条文不是多数失效而是整体性失效。孙宪忠说:“在该法全部156个条文中,真正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多个,而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已经有新法替代,所以说该法目前基本上已经被‘掏空’,一些未被替代的,又基本上直接失效。”

单行法众多,彼此之间重复,使得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因而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常用这样的案例对此进行说明——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

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与数量众多、价值不一致的单行法相比,体系化的民法典能够降低法律适用者的查找成本,减少裁判的恣意。

编撰民法典路上有几个“拦路虎”

在王利明教授看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民法典送来了“东风”,将有力推进我国民法典的编撰进程。

然而,有了“东风”,民法典的编撰也并非易事。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在2013年和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两次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在他看来,编撰民法典必须解决六大现实问题: 其一是在思想认识方面,必须把民法提升到社会的基本法的角度,从更加深层次的体制改革的角度认识民法和我国社会的内在关系。

其二要加强对于民法固有体系内的制度研究。孙宪忠举例说,比如关于《民法通则》1986年规定主体的制度, 它当时规定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以外剩下都是公有制企业,可是现在企业民营经济就占很大的部分,还有外资企业也进来占很大的部分。

其三是要通过现实调查,从而研究和解决民法现行制度体系脱离社会现实的问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在《宪法》、《民法通则》等很多法律中都规定所谓劳动群众集体的问题,就是说集体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的另一种重要的公有制实现方式,我们讲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劳动集体。”孙宪忠发出疑问:“但现在想一想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劳动集体在哪里呢?什么地方有这个集体呢?”

其四,要解决现行民法立法在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出台,制度规则前后不一、相互重合、矛盾的问题。

其五,要研究和解决民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知识产权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则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最后,还要下力气研究民法典立法技术方面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问题。传统民法典中,一般都有数千条法律条文,现代化情况下的民法典条文会更多。“这些条文不能是一麻袋土豆,外表上是一个整体,而内在却杂乱无章。”

“考虑到该法整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条文或失效,或不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继续保留该法已经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孙宪忠建议,按照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将《民法通则》编制成为“民法总则”。同时,由于我国民法所形成的只是一个立法“群体”,而不是一个内在逻辑清晰、外在功能实现分工与合作的和谐一致的体系,孙宪忠认为应尽快开展民法体系化整合,消弭现有立法之间的矛盾,弥补现有立法的漏洞,对现有立法从体系上予以协调统一,使其能够充分良好地发挥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的四次立法行动

1954年

第一次从1954年开始到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

1962年

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停止。

1982年

第三次1982年。当时改革开放刚起步,经济模式尚不确定,立法者很难拿出完整成熟的民法典草案。随后在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但随着时代发展,《民法通则》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子。

2002年

第四次 2002年。国家专门成立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由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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