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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08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淘宝式”行政服务能走多远?

■ 张广 付金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08日 05版)

“亲,来这里办业务” 漫画 李法明

新闻背景

日前,“青岛车管淘帮办”披露的数据显示,相比实体车管所,效率提高了90%。

去年5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在国内率先将互联网便民引入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推出全国首家政务淘宝店铺——“青岛车管淘帮办”,方便网民群众在淘宝网办理补领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等业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了网上办理业务、在线电子缴费、物流配送到家、公开评价打分“在线一条龙”服务。

现在,“青岛车管淘帮办”一岁多了。从统计数据看,在一年的时间里,“淘帮办”共办理了2000余件“补办”业务。不仅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而且也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与肯定。

据悉,目前国内已有10多个城市车管部门正联手开展“网上车管”服务项目,共享车管“淘帮办”等互联网创新技术资源,开展跨区域的互联网便民服务交流合作,使国内越来越多的网民群众从中受益。

然而,“淘宝式”行政服务模式能走多远?政务网店与普通网店又有何区别?“青岛车管淘帮办”的行政服务模式能否在其他行政机关中大范围推广?运用这种方式又隐藏哪些法律风险?


淘帮办的“商品”实为行政许可

从“青岛车管淘帮办”网店的“经营模式”来看,“买家”提出申请后,经“店主”依法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补领机动车行驶证、补办机动车号牌、补办驾驶证等特定活动的决定,后以邮寄方式颁发相关许可证或者证照,该行为性质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青岛车管淘帮办”将行政许可虚拟化为“淘宝商品”上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可见,“青岛车管淘帮办”的“经营行为”实质上是有法律依据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行政许可从以往的“跑审批”、“面对面审批”的形式转化为“网上购买”、“在线支付”的便捷方式,但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并非因此而简化,行政主体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双重严格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仍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等。

“ 淘帮办 ” 并非普通淘宝店

“青岛车管淘帮办”上架办理补领机动车行驶证、补办机动车号牌、补办驾驶证等“商品”,“买家”拍下“商品”在线支付后,车管所提供确认服务并快递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可对其服务“商品”进行评价。从“交易”流程上看,此种政务网店与普通网购极为相似,但二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

一方面,“青岛车管淘帮办”的行政服务并不具有商品性质。青岛车管所依托淘宝“店铺”履行行政职能,其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允许或不予准许补办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补办机动车号牌等行政许可行为不具有营利性,故其所提供的行政服务也并非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

另一方面,“买家”与“商铺”实质上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买家”享有的权利义务亦不同于普通消费者。“青岛车管淘帮办”的“买家”其实是行政相对人,并非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消费者。“买家”如认为“店铺”驳回申请或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陈述或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淘宝式”行政服务可适度推广

“淘宝式”行政服务具有节省费用、方便快捷、便于操作等优点,一年来,仅“网上车管”项目之一的“淘帮办”就办理了2000余件“补办”业务,相对于实体车管所,效率提升了90%。

许多网友留言“淘宝申办,不用排队、不用托关系、不用看嘴脸,很好!”、“希望身份证、出入境护照什么的都能在网上直接拍货就好了”。那么这样的形式是否适用于其他行政机关呢?笔者认为,应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区别对待。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发布,并不适合“淘宝式交易”。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其中,依申请行政行为因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双向性,行为模式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或不作出许可”,淘宝店铺的“经营模式”为“买家拍下商品预付款——店主审核及发货——收货后评价”,二者较为符合。因此,“淘宝式”行政服务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推广,如补办、更换工商执照等,以实现政务服务的信息化。

而那些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现场办理”的行政行为,比如二手车过户以车辆实地检验为必要条件,类似的依申请行政行为不适用于淘宝式交易模式。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违章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等,系行政机关单方作出,其与淘宝店铺的交易方式相背,亦不适于“淘宝式交易”。

政务类“淘宝店”或有三大风险

尽管“网上行政”方便快捷,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难题和法律风险。一方面,材料真实性的“审查风险”仍需防范。网上申请的材料提交形式大多为电子版、照片或者复印件,更容易出现行政机关因审查不严或虚假申请而作出错误许可。为规避审查风险,可借鉴司法网络拍卖的经验做法,引入实名制和保证金“双保险”制度,即申请人必须经过淘宝和支付宝的实名认证(该认证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照片),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通过加强相关材料审核,避免虚假申请可能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另一方面,买家信息的“泄露风险”亟待解决。“淘宝式”行政服务区别于传统的面对面服务在于,申请材料信息的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化。互联网络安全直接影响着申请人实名信息、电话、邮寄地址,甚至是车牌号、驾驶证号等信息安全。店铺管理员、淘宝网和支付宝第三方、网络黑客等多方主体掌握“买家”信息,信息泄露风险远高于传统的行政机关局域网内审批。

最后,相关证件的“邮寄风险”不容忽视。按照淘宝网统计,邮寄运输投诉占客户对店铺投诉总量的较大比例。邮寄过程中出现的丢件、错件、漏件等问题,势必影响到“淘宝式”行政服务的质量,而且重要证件等物品的邮寄风险可能给“买家”造成扩大性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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