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地方标准
食堂员工不低于学生数1/100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07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联合公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该《规范》成为全国同类城市第一个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的地方标准。
《规范》要求,学校应按学生就餐人数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学校应定期对师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健康与营养科普教育、培训。每学期1学时或至少开展2次活动并有完整记录,抽考50名学生。将营养与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学生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内容的营养与健康教育课,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理膳食营养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向家庭开展宣传教育的工作。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按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应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青岛市明确规定,学生餐、营养餐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产品)、转基因食用油。学校学生餐、营养餐,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应在广泛征求家长及社会意见前提下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运输集体用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配餐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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