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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02日 星期一

能见度小于100米、风力6级以上时应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环卫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哈尔滨出台全国首部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02日 02版)

本报哈尔滨11月1日电 (实习生 陈奕静 记者 张世光)哈尔滨今天早上再次出现了严重雾霾天气。过去,对于需要长时间在外作业的环卫工人来说,是坚守岗位还是自我保护,总是一道难以选择的题目。今后,这种纠结不会再出现了。10月29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遇能见度小于100米、6级以上风力、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应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该“条例”也是我国首部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共29条,围绕政府职责、作业路权、劳动保护等方面,对哈尔滨市城市环卫工人的安全保障进行了全面规范。

针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环卫工作业时被撞事件,“条例”规定,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大机械化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减少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

“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桥的环卫作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因突发事件等确实需要批量组织人工作业时,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道路作业安全措施。

针对哈尔滨冬季降雪多的情况,“条例”特别提出,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雪作业需要,依法采取临时限制车辆通行等措施,保证清冰雪作业安全进行。此外,机动车驾驶员也“应当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开环卫作业工作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对于未按照规定确定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的,有关部门将责令作业单位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提高环卫工人的自我防范意识,“条例”还规定,环卫部门需单独或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环卫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还应当把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列入驾驶员培训内容,并开展安全教育。

同时,条例还赋予环卫工人自主权利。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环卫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条例”特别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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