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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1月02日 星期一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从多个角度提高了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

《工人日报》(2014年11月02日 01版)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张伟杰)扩大“民告官”的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内容,是今天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的几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社会评价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的问题上,较其他两大诉讼更为突出。针对新法如何破解“三难”,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做了不少调整。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说:“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因为行政机关是被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切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还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涉及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行政机关还要支持告、 配合告。”夏勇说,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机关应诉法律责任方面有一些比较硬性的规定,比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 “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所以说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更大了。

夏勇还提出,对行政机关来讲,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减少告。“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所以从根上讲,行政机关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还介绍说,新法针对执行难,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其予以拘留。

信春鹰还提出:“光有司法机关的依法受理和行政机关的要经得起告、要配合告、减少告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在保障权利的同时还有一定的要求,就是公民要依法维权。”

针对本报记者关于法律修改后“红头文件”是否可诉的问题,信春鹰表示,现在对所谓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越来越强化。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审查”。信春鹰说:“关于你说到的在行政诉讼中的问题,按照制度设计,法院更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法》规定是参照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说来是不能够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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