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工伤赔偿 企业状告员工欺诈
法院判决职工无过错
本报讯 (记者 刘旭)为了一份补签的劳动合同,大连市沙河口区城环久久门窗经销部老板尤吉亮将职工陈浩告上了法庭,双方对这份合同究竟是“合法补签”还是“欺诈”一直僵持不下。
9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有效,判处单位给付陈浩工伤赔偿8.7万元。
10月21日,陈浩告诉记者至今他还没有拿到工伤赔偿。
2011年10月7日,陈浩在作业现场往货车装门窗过程中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右脚骨折。当时交警认定他为无责任方。陈浩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司机称通过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让陈浩提供工资证明和劳动合同,否则不予理赔。
陈浩是农民工,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得到肇事赔偿,陈浩母亲带着一份写好的合同找到尤吉亮,尤吉量加盖了企业公章。凭借合同,陈浩拿到了3万余元的保险公司肇事理赔款。
之后陈浩听别人说,他在工作中受伤能获得工伤待遇,便申报了工伤。
2013年1月4日,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日,被评定为10级伤残。经过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浩所在企业应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408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万元,共计8.7万元。
这一来,企业主尤吉亮不高兴了。他拿出与陈浩母亲的一段通话录音说,补签合同时,只说作为证据提供给保险公司,并没有说要工伤待遇。自己出于同情心盖了章,结果还要赔偿。尤吉亮以陈浩欺诈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2014年4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裁定。尤吉亮不服,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陈浩与原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是在威胁或胁迫情形下签订,故无法证明是陈浩是欺诈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
陈浩代理律师王金海指出,如果陈浩一开始就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现在早就拿到了工伤赔偿。职工和单位都应依法办事,双方才不会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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