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人士就如何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发表看法:
加快完善对虚拟空间的立法、执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室副主任 杨合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卢宇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王振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卢海君
中央网信办10月24日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各界代表围绕如何完善虚拟空间在现实空间的立法、执法,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法律要向网络延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网络方面的立法。
把相关立法列入到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的工作正在有序地推进。第一,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是现实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发展初期大家都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没有国界的,这个观点已发生了改变。
在立法方面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将规范现实生活的法律在网上延伸,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执法的职能,管理的职能要转变管理方式,向网络延伸。另外是公民、网络企业在网上的权利,对他们是同样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权利义务关系,在网络空间,法律规定的公民、网络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延伸到网络。
我的第二个观点是互联网企业是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桥梁、纽带。网络空间的法治关键在于从法律上界定互联网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现实生活的法律保护企业和公民权利的法律同样是适用的。大部分的现实法律对网络空间应该同样适用,但是因为网络平台是新事物,从国外来看,互联网立法的重点是如何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立法,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就是这么来的。我们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更多地强调避风港原则,实际上跟国外同行交流的时候,他们表示,因为网上的信息侵害了别人的权利,互联网企业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再考虑避风港原则。现在的互联网企业更多地是强调后者而不是前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互联网企业发布的信息侵害别人权利,怎么评判呢?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至少社会公众认为这个信息是违法的,你就应该知道。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互联网企业明知网上的信息是违法、有害、侵权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现象的存在,互联网企业在网络空间挣钱过程中要弘扬法律精神,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法治化行政部门很重要
随着网络技术普及,网络确实融入了我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不当的网络行为包括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情况日益增加。当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分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网络实施犯罪,主要表现为制作传播网络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侵入、破坏或者获取网络空间的各种资源。二是将网络作为一种手段实施犯罪,如盗窃、诈骗、诽谤、虚假恐怖信息、虚假广告等等。当前社会媒体关注比较多的就是通过网络诽谤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重大社会事件报道失实。两高2013年9月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今年2月份又发布了司法解释,今年5月对于网络犯罪案件如何使用刑事程序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归置。
四中全会刚刚结束,在这样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讨论网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谈三点建议:一是立法完善,加强完善网络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二是包括行政部门在内的公检法司是维护网络秩序、网络安全和实现网络法治化的重要保障。三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文明上网,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而这种认同又需要我们更多的宣传。从内心认同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共同地维护秩序,是维护网络的大前提。
关注公权和私权的界限
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依法管理网络,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行业的规范发展,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最高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裁判案件形式,从司法的层面不断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应该说,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两个领域:一个是民事审判领域。今年10月份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看,社会各界对这个司法解释评价比较高。而此前,最高法已经就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等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文件。
第二个是刑事审判领域。今年联合发布了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使用刑事犯罪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之前最高法就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今年4月最高法发布了通过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空间的立法。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当前关于网络空间的立法,特别是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实现行政管理与民事维权之间有机衔接,并解决一些由于法律不完善而存在的有争议性的问题。比如说增设了出售公民信息罪,但是这个罪的设立是以国家规定为前提,大家争论国家有没有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认识不一致。又比如公共场所的争议,网络的公共场所有司法解释建议,但是它的层级不够,还是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法院才能进一步裁判案件。
其次,应当对网络空间进行综合管制和规范,如果从一个方面规范互联网,效果会受到很多限制。如果将互联网单纯作为一个媒体对待、一个信息平台对待,就是信息方面的内容。这没有形成一个总体规范的综合机制。众所周知,现在是多头管理,需要通过制定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确定基本新闻,坚决治理打击网络上的黄赌毒。
三是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既要注重维护网络安全,又要注重合理划分和尊重公权和私权界限,要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准确追查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重在维护网络安全,以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管控作为发力点,来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控体系。另一方面要注意尊重、保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自由权利,鼓励行业自律,尊重市场主体的意识和变革创新的精神,激发他们的活力和创造力。
最后一点是从法院工作的角度来考虑,应该进一步加强公正司法,有效维护互联网的秩序和安全。
年轻人被网络信息绑架很难成才
各位谈到网络上黄色、暴力恐怖信息危害社会,这是网络的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当然不是法律能解决的,现在网络发展使很多学生从小学、中学、大学天天挂在网上,每天除了睡觉吃饭,都在看手机,学生头脑大部分时间都在接触各种各样的信息。我认为,如果一个人的头脑每天除了睡觉都在接触信息的话,这样的人很难成才。
一个美国的教授说,未来世界属于哪些人?少上网或者根本不上网但是天天看书研究问题的。
以前有个说法“知识越多越反动”,这句话有一点儿过分,但并不是说一个人接收的信息越多越好。
怎么规范网络空间我提四点建议: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关于网络的法治建设也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依法治国的总体规划包括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但是网络世界需要我们有一个总体的引导,提出建设的总目标、总任务、时间表、路线图,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各方面有一个总体的考虑。
第二个建议是在网络立法方面,我感觉目前比较迫切的还是有一个类似于基本法的框架。我们讲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网的法在哪里。打个比方,法律是行政机关的“营业执照”,我们管网络空间也要有“营业执照”,这就是法律。通过立法授予我们管理网络的职权,这个法是应该有的。
第三个建议是要加强法治建设,法律制定后,执法要配套,非常重要的是网上的法治意识要传播。网络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出来后,还要加大对网上的法治宣传。网民要有法治意识,这比现实世界的法治意识更需要,更迫切。法治思维不仅仅是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网民和普通老百姓来讲也需要。
第四个建议是关于在中国开展网络法治建设也要有国际视野。网络空间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相比现实世界也就是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很多国际规则不确定,要通过中国的网络法治建设来推动国际网络世界法律秩序的建立。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国家,拥有最多的网民,在建立国际网络秩序方面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要有国际视野。
网络立法应技术和法律相结合
我要谈网络空间的科学立法问题。互联网时代和前互联网时代有不一样的地方。立法应该遵守三个方面的原则:
第一,要有保守性同时要有前瞻性。立法在没有看清楚的时候应该等等看,让互联网产业、消费者群体、企业自己探索,不然有可能阻碍创新。另外是前瞻性,立法应该想得长远一点。法律方面归置的对象要分清楚,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技术行为。应该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比如说点对点传输,可能传很多东西,如果贸然规定这个不允许,反而不符合互联网分享共享的精神。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立法的时候应跟技术规范标准结合起来。一个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技术化。刚才有人谈到了标题党,让新华网、人民网人工来监控成本非常高,应该让相关产业中成熟的技术规范法律化。比如说在作品的保护中有版权的,如果某一些作品不想让他分享可以用特定的格式来遵守,另外把法律规范技术化,我们指定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范不能给产业发展带来过度的负担。比如说避风港原则,我们既把法律规范能够提升到规范法律的层面,另一方面也让它的执行在很多情况下是低成本。
第三,在互联网立法中应该采取报告中所说的民主立法,也就是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互联网时代很多问题可能要做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说只听一方的意见。我觉得应在立法机关主导引导的情况下加强各方的参与,平衡各方的利益。比如说我们要教育下一代,在互联网上编辑怎么教育下一代,发表自己观点,可能有误导,但允许这种可能性在一定范围存在,一些明显误导的可以通过某些技术规范加以实现。应该要有立法机关的指导性,同时也要加强参与性,才能把互联网未来做得更好。
(本报记者卢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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