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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0月18日 星期一

【法林】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上)

雨霖
《工人日报》(2014年10月18日 06版)

走进婚姻殿堂,成立小家庭,对于新婚夫妻来说无疑是甜蜜喜悦的。而婚后尤其是倘若面临离婚,关于财产的纠纷往往层出不穷。因此,婚前了解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本期法林就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聊起。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采取财产约定制,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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