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65年·中国工会历程】“代表者维护者”,恪守天职见忠诚
——写在新中国成立65周年之际(下)
2009年9月1日9时许,北京,人民大会堂的大门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敞开——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表彰大会暨先进事迹报告会在这里隆重举行。
他们当中,有为农民工讨薪的谢桂云,有为改制企业职工维权的潘兰英,有被称为昆明市工会系统“寒窗助学”第一人的杨丽,有为职工利益与公司高管据理力争的企业工会主席孙振中……他们用真实的故事履行着工会干部的神圣职责:代表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热烈的掌声一次次爆发,是对工会干部们即便“吃闭门羹、坐冷板凳、听风凉话”也要为职工说话办事的敬业精神的褒奖,也是对各级工会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喝彩。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天职
1978年10月11日至21日,1967名来自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齐聚北京,代表全国5000多万会员出席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开幕式上,邓小平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作了题为《工人阶级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优异贡献》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必须“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
这一要求无疑让刚刚走出十年动乱阴霾的中国工会对承担的基本职责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把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天职。
翻阅中国工会运动史可以看到,即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会组织也始终坚持为着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存在和工作,虽然这个目的往往是通过动员和团结工人群众参加和支持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来体现和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在经历了建国初期十分注重履行维护职能,后来相当一段时间过于强调建设职能而忽视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起伏”后,以中国工会九大为新起点,中国工会开始在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上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1983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在研究《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纲》等文件时,明确提出“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应当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为工人阶级办事的组织”。
进入上世纪90年代,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一些地方和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年底,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进一步突出工会维护职能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
在总结维权实践的基础上,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工会法》作出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进入新世纪尤其是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工会维权理论进一步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与发展,特别是针对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现实,中国工会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维权观,确定了“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并提出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两个普遍”的工作重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形成和完善不断丰富内涵。
当然,这样的理论总结,主要源自工会维权实践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拓展:
——协助党政解决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深化送温暖活动,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在加强帮扶中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提出“农民工有困难、要维权找工会”,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和维权帮扶工作中,为农民工提供办理入会、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维权、应急生活救助等一条龙服务;
——创新工会组建的工作思路、组织体制和方式方法,探索成立了楼宇工会、一条街工会、项目工会、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并探索建立了“义乌模式”、城际维权联动机制等行之有效的维权机制。
可以说,这些理论创新和实践成果,标志着中国工会对维权问题的认识和把握日益深化。
不断推动工会工作法制化,切实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今年7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对于这部与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许多曾参与此法制定、推动出台的工会干部和法律专家们感慨道:《劳动法》开启了中国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在《劳动法》颁布后的20年里,在工会组织的大力推动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数十部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与此同时,地方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超过千余件。
力推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出台,主要基于工会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现实判断:面对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增长缓慢,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安全事故、职业病等问题突出,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不公引发的劳动争议居高不下等问题,借助法制的力量,努力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当成为各级工会的不二选择。
其实,以法制作为维权工作的依据和手段,一直是中国工会的优良传统。
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各项权利和工会的法律地位;即便是在战火纷飞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还制定了《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劳动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后最先制定的三部法律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而同时进行的一系列劳动立法,初步确定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之后的岁月里,虽然由于国内形势的变化,工会推动参与劳动立法也随之起伏,但每每稍迎转机便呈恢复之势;到1982年,随着新宪法的通过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的确立,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迅速得到制定……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要实行法制化,而劳动关系法制化又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保证。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是时代的迫切呼唤、现实的必然要求。
2013年10月18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这向社会释放出强烈信号:工会的维权活动要进一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表达利益诉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必然会对职工利益的实现带来影响甚至冲击。对此,中国工会已经开始行动:推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工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中国工会必将在履行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这一天职上书写崭新篇章。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工会才能更好地为职工说话办事
2013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讲话强调,“时代在发展,事业在创新,工会工作也要发展、也要创新。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加强自身建设是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工会工作要与时代同步,就必须把自身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推进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
整顿基层工会、加强干部培训、建设职工之家……回眸历史可以发现,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一直是中国工会发展壮大并不断发挥独特作用的动力源泉。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总提出了工会领导干部要成为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要求工会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全总十五届三次执委会议更作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对建设学习型工会、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发挥工会内部民主等作出了具体部署……这都为工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
当然,对于广大工会干部来说,以改革创新的视角,全面审视工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不是一个简单的评价标准,而是切实增强工会对职工群众的代表性、吸引力、凝聚力,始终做职工权益代表者维护者的重要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工会组织聚焦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了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新发展。
据统计,活动开展期间,各级工会推动签订集体合同总计达到245万份,覆盖职工超过1亿人;开展全国工会“就业援助月”、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等活动,提供免费就业服务928.4万人次;开展“阳光就业行动”,帮助8.5万名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成功实现就业;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追回被拖欠工资73.3亿元。同时, 2014年“两节”期间,全国工会筹集资金40亿元,为1000万以上的困难职工、农民工解决了实际困难。
从继续深化服务职工活动,到尊重职工群众主体地位、发挥会员群众主体作用,让职工群众评价工会工作;从提高新兴媒体运用等方面的能力,到制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中国工会努力建立起更多符合实际、“接地气”的方法和载体,提高着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能力水平,让“职工有困难找工会”从承诺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真实选择。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跨越一个甲子的时间宽度中回顾中国工会历程,让我们有理由坚信,带着光荣的传统,胸怀坚定的信念,中国工人阶级与工会组织必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走得更扎实、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