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贞操权案
一审原告获赔3万元
《工人日报》(2014年09月27日 06版)
近日,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有妇之夫李先生欺骗未婚女子陈小姐发生性关系,陈小姐以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贞操权作为一种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该由法律予以保护。由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近日,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有妇之夫李先生欺骗未婚女子陈小姐发生性关系,陈小姐以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贞操权作为一种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该由法律予以保护。由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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