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划“红线”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
《工人日报》(2014年09月20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 马学礼)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划出10条“师德红线”,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行为。
出现《办法》中禁止行为的教师,其本人将被予以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其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示范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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