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饼”是福建闽南地区独有的民间中秋传统活动,近年来,其商业化的发展频引讼争——
“博”出来的纠纷
又到一年中秋佳节,我国各地都有独特的庆祝民俗的方式。“博饼”是福建闽南地区独有的民间中秋活动,早年博状元饼,多为亲友间购买月饼,共同博之,争得“状元”。
近年来,博饼民俗的商业化愈演愈烈。商家将博饼与商业活动结合,“状元”等奖品由汽车等取而代之。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不断涌现的法律纠纷。日前,厦门思明区法院再次受理一起因博饼奖品归属引发的民事纠纷。而此前,该院已受理多起与博饼有关的案件。
【案例一】奖品该谁发?
近日,厦门的徐先生将某汽配城和入驻商家天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兑现自己参加博饼大赛的奖品。
2011年中秋节期间,厦门某汽配城运营管理公司和入驻商家天度公司共同举办“状元王中王”博饼大赛,徐先生获得“状元”,得到奖品iPad,还获得“超级状元王中王”参赛券一张。
不久,徐先生持券参加“超级状元王中王”博饼活动获奖,奖品为奔驰Smart轿车一辆。可汽配城和天度公司对奖品迟迟不予发放。
徐先生认为,“超级王中王”博饼大赛是“状元王中王”博饼大赛的延续,第一场奖品得以兑现,第二场的奖品也应当兑现。徐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汽配城兑现“超级状元王中王”奖品,交付奔驰Smart小轿车或支付等值现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在两场博饼活动中,主席台背景看板上均将“主办:厦门某汽配城”、“协办:天度公司”标注在显著位置,汽配城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在博饼大赛中以主办方名义致辞、接受电视采访等。从种种联系来看,应当认为汽配城系两场博饼活动的主办方。基于活动现场种种表象,均足以让徐先生认为汽配城为射幸合同相对人,而天度公司仅是“博饼”奖品的提供人、赞助人。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汽配城向徐先生支付14万元。
【案例二】参赛资格如何定?
2010年中秋期间,厦门某报社等11家单位联合主办“海峡两岸中秋博饼王中王大赛”。王某持决赛证参赛却被主办方拒绝。理由是王某的决赛证是他从别人手中购买,并非通过主办方举办的初赛、复赛等环节而获得。王某认为主办方拒绝自己参赛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将报社告上法院,要求主办方赔偿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博饼决赛证只是参赛资格的一种证明,并非绝对的唯一证明,其参赛资格还应由主办方公布的初赛、复赛状元名单和参赛者本人身份证最后确定。王某仅凭决赛证要求参赛并不符合主办方公布的活动规则。由此,可以认定王某并不具备参加决赛的资格。主办方依据既定规则拒绝王某参加决赛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射幸合同的特点
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朝辉认为,讼争博饼纠纷的本质是射幸合同纠纷。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其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存在,所存在的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这种合同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由于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均对它进行严格的监督。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因此,建议相关活动累计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者至工商或民间协会部门进行报备,报备资料记载承办主体、游戏规则、奖品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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