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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9月06日 星期一

对虚假广告说“不”

卢越
《工人日报》(2014年09月06日 06版)

“纯天然健康减肥食品,美体养颜双向双效”、“祛斑有效率达95%”、“全球首创纯天然虫草素含片,对治疗白血病有很好疗效”……类似的广告宣传语常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这些产品往往并不如宣传的那样神奇。

每天都有消费者受广告诱导购买商品,每天也都有消费者遭遇虚假广告,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生命健康安全。在广告成为指引购物消费第一指南的今天,人们既依赖于其作为信息参谋的作用,又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

不久前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第27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此外,修订草案提高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第54条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修订草案第58条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现行广告法有关民事责任条款的基础上,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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