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30日 星期一

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成不当减刑、假释“问题区”。最高检最近发布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

以权“赎身”、花钱“买刑”—— 没门儿

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其中原厅局级以上罪犯76人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30日 06版)

8月2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简称《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逐一建档审查;对保外就医者重新体检。

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有钱人、有权者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以及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办理减刑、假释,严重损害了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指出,在专项检察活动中,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存在的问题突出,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问题成为薄弱环节。《规定》要求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调查核实,基本覆盖了“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

“三类罪犯”存在问题突出

袁其国介绍,“三类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中,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暂予监外执行中,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袁其国表示,有的地方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同时,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以及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对假立功、乱减刑、滥假释加强监督相对容易理解,而计分奖励问题则显得隐蔽很多。”袁其国指出,计分考核反映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是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据之一。每次加两三分计分奖励并不显眼,一旦累计起来却很可观,而且因其隐蔽难以被发现,容易成为违法行为利用的目标。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中,其就是收受原服刑罪犯亲属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等规定,弄虚作假,为相关人报请减刑、假释的。

六类案件覆盖有权有钱人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这是《规定》中非常核心的一段。”袁其国认为,这六类案件中,除“收到控告、举报的”和“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最后两类情形,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

“有特殊身份的罪犯”,主要是指《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特定罪犯,具体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袁其国指出,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规定》将“三类罪犯”作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同时,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还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也列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

“有易发问题的情节”,具体包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袁其国表示,《规定》将“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等三类案件列入调查核实范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六类案件基本涵盖了服刑罪犯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以及容易出现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重点环节。”袁其国强调,检察机关将继续开展减刑假释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清理问题,严查司法腐败。同时,需要巩固专项活动成效,堵塞产生问题的漏洞,加强和规范检察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