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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30日 星期一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八年前,福建平潭县澳前村念斌的邻居多人出现中毒,其中两人死亡。公安机关在排查中认为念斌有重大嫌疑。此案历时八年,共作出四次念斌有罪的死刑判决。该案改判后,法学专家分析案件成因时认为——

“疑罪从有”乃错案之本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30日 06版)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此前8年间,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东方IC供图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至此,念斌投毒案,这场持续了8年之久的复杂案件终于有了司法定论。

2006年7月,福建省平潭县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死亡。邻居念斌被警方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3次被撤销判决。

8月22日的改判,福建高院认为,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念斌终获自由。念斌投毒案,也成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

此前,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错案屡次进入公众视野。错案何以酿成,又该如何纠正,引发人们的追问。

8月25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

记者: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最终宣告无罪。您如何看待这种从“有罪”到“无罪”的变化?

陈卫东:从法院目前公布的信息和案情来看,这无疑是一起片面依赖口供导致的错案。我国刑诉法从1979年制定以来就强调,刑事案件定罪判刑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无供不定案,片面依赖口供的情形。这种情形除了理念层面过于注重打击犯罪而缺少充分保障人权的认识以外,主要是司法实务中对口供的过于依赖,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由此导致了办案中的“由供到证”的模式。尤其是在命案中,侦查人员面临着“命案必破”的压力和破案后的重大奖励,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由供到证”,必然促使侦查人员积极获得相关口供,如果被讯问人员矢口否认,讯问人员很可能对其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作出有利于侦查的供述。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表示其作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念斌的辩护律师指出,历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依据同样的证据却作出有罪和无罪截然不同的判决,而辩护人却发现越来越多的疑点和瑕疵,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伪造证据。

记者:福建省高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念斌被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我国刑诉法对证据规则是如何确立的?本案又有哪些体现?

陈卫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某一案件需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方可被定罪量刑,所有的证据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查证属实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存在合理的怀疑等。

然而,本案中,原判认定的被害人是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等内容都与念斌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疑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可以说,念斌之所以被定罪,法院的主要依据仅是念斌的口供。然而,这一口供的出现,一是念斌受到讯问人员的刑讯逼供,二是有关警察实施了证据造假,并伪造、隐匿了某些证据以试图造成证据相互印证的假象。而针对破案的关键问题,有毒物质的来源、铝壶中的水是否有毒等,这些也是定罪的关键证据,却未能被证实清楚。因此,纵观本案,并不能做到定罪所必须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本案最终认定念斌无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

8月22日,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称,本案除了上诉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被害人中毒原因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记者:我国刑诉法1996年即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而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疑罪从有”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歪曲?

陈卫东: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疑罪从有”现象,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理念的遗留。尽管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确立“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但是,就目前而言,由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是在命案中,面对“命案必破”的压力,法院也不敢轻易宣判一个人无罪。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既然有证据证明某人是很可能有罪的,即使证据不足,也不能将其放掉,否则就是放纵犯罪,这仍是司法理念落后造成的。这样的理念,不单是一些司法人员的看法,也是社会大众传统的法律认识。

越来越多的案件表明,“疑罪从有”的处理完全不能适应保障人权的法治需要,其能否真正打击犯罪、树立司法权威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可以预见到,“疑罪从有”将会逐渐为刑事司法所抛弃,法院审理案件必然做到“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也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它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记者: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陈卫东:防范和纠正错案,一方面,需要司法人员从思想上树立尊重人权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并存的司法理念,运用符合法治精神的手段侦查、审理案件;另一方面,需要在立法层面严格排除由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严禁非法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从而打消司法人员想要刑讯逼供的“积极性”。同时,也要设置严厉而紧密的错案追究机制,如果有错案出现,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纠正错案,首先,要正确处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主体的诉讼职能关系,确立法院裁判中心主义原则。如果发现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现象,依法排除因此所获得的证据,不受不当因素的干扰。当然,还需要积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主体的诉讼权利,一旦出现刑讯逼供情况,应当保障其积极获得救济。

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上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

念斌案的八次判决 、 裁定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撤销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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