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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16日 星期一

高温天玻璃自爆非“不可抗力”

法院判业主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16日 06版)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玻璃因高温自爆造成他人财物损害案。

2013年8月6日中午,上海的魏先生访友,驾车来到事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收取停车费后,指挥魏先生将车停在居民楼下。魏先生再次回到车边已是下午近4时,发现自己的车辆引擎盖上布满了大大小小的玻璃渣,漆面斑驳不堪,前挡风玻璃出现裂纹……他抬头望去,发现轿车上方四楼一户阳台的玻璃残缺不全。魏先生叫来小区物业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勘察,认定事故是由于高温天气导致四楼秦女士家阳台的玻璃自爆。事发当日,魏先生将受损车辆开至维修站修理,实际支出维修费7300元。

但魏先生与秦女士对赔偿未能协商一致,魏先生将秦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7300元。一审判决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秦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温天玻璃自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法庭调查显示,案件发生后,秦女士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当天天气温度过高,且多天温度连续超过40摄氏度”;新闻媒体也有高温晒爆玻璃的相关报道。法庭认为,秦女士对事发当日为高温天气,以及高温天气可能导致阳台玻璃爆裂情况发生,应该能够合理预见,并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玻璃上加贴防爆膜、适当开窗通风等,事故是可以予以避免的。魏先生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有维修凭证及支出单据为证,数额亦属合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结后,主审法官针对此案说,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秦女士家阳台玻璃破裂,坠落后砸坏楼下机动车,属于上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秦女士应证明自己对于玻璃坠落不存在过错。秦女士认为事发当天是极端高温天气,引发的玻璃自爆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法官指出,夏热冬寒固然是客观气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在高温天气已持续多日,由此导致建筑物玻璃幕墙自爆的事故已多次见诸报端,秦女士对自家玻璃可能爆裂坠落并非“不能预见”。因此,高温天玻璃爆裂不属于不可抗力。秦女士应对魏先生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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