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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8月02日 星期一

两种离婚方式并轨运行,婚姻状况因此不明不白

他们的“婚姻”游离在法院与民政之间

□本报通讯员 吴怀杰文/图
《工人日报》(2014年08月02日 06版)

利益 , 让婚姻游离在 “ 已婚 ” 和 “ 未婚 ” 之间

当前,到民政局登记办理协议离婚和到法院起诉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并轨运行,但法院和民政局之间的信息并不联网。一些当事人通过法院离婚后,没有到民政局更改婚姻状况,造成从民政系统查询的婚姻信息不真实,一些骗婚、骗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因此时有发生。有法学人士建议,为避免出现婚姻纠纷,两个系统应尽早联网,建立起公民婚姻信息共享机制……

补证惹麻烦 , 单亲妈妈状告民政局

1993年,河南南召县姑娘王晓慧与郑大龙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07年,王晓慧遭到郑大龙毒打后在当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后,儿子随王晓慧生活,女儿跟着郑大龙,双方都没有再婚。

2010年9月,儿子要去一所中学就读,受划片招生的限制,学校要求王晓慧提供结婚证。可当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后,结婚证就被收缴存档。无奈之下,王晓慧找到了郑大龙,经过一番商议后,郑大龙找到村委会,开具了一份结婚证丢失证明,自己也写了一份同样的证明,两人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解决了儿子的上学问题。可随后,郑大龙坚持,既然又办理了结婚证,就相当于重新登记结婚了,要求与王晓慧共同生活。

2014年2月,饱受纠缠的王晓慧来到南召县法院,状告南召县民政局。王晓慧认为,自己早已离婚,可民政局依据郑大龙提供的虚假材料,错误地补发了结婚证,要求民政局撤销。

法庭上,南召县民政局一方面称这个行政行为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另一方面称补证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至于王晓慧要求离婚,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处理。被列为案件第三人的郑大龙坚持认为,王晓慧跟他一起去补证,就是实际意义上的结婚登记。

2014年5月,案件最终有了结果。南召县法院认定,2007年3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晓慧和郑大龙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晓慧补办结婚证虽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内容相悖,因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晓慧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无效,予以撤销。

诉讼离婚后 ,

民政局信息 “ 已婚 ” 阻再婚

姚宏与高甜甜于1996年在山东济南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11月,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通过诉讼离婚。

离婚两年后,高甜甜为迁户口,找到姚宏商量,要其以丢失了结婚证为由,去之前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一个结婚证,利用“夫妻关系”把户口从老家迁到济南,并说办的只是一个假证,只为迁户口,姚宏就同意了。双方隐瞒了已诉讼离婚这一事实,于2003年10月在原登记结婚处补办了一个结婚证。

2013年11月初,姚宏准备再婚。然而,在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其与前妻仍是“夫妻关系”,网络显示,不久前他们刚刚补办过结婚证。

姚宏认为,自己早通过法院离了婚,离婚后又基于民政局之前的婚姻信息补办的这个证应该是无效的,且双方并无延续婚姻的事实。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姚宏解释,民政局给他们二人补办的结婚证程序没有问题。二人要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再来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补证了就表明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诉讼离婚和补证的有效性应按最后一次办理为准。根据相关规定,补证时,都是由男女双方共同申请,自己提供相关的信息情况,如果其中有不真实的、虚假的信息,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是民政局没有调查权,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民政局和法院之间的业务不互通,民政局只能查到自己系统内的婚姻信息,无法查询到他们在法院的离婚信息。如果想撤销这个证,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民政局自己无权撤销。

济南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称,法院的诉讼离婚和民政局的登记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诉讼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民政局进行婚姻信息变更。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信息仍是原来的婚姻关系状态。再结婚时,当事人只需带着诉讼离婚的法律文书去办理再婚手续即可。

隐患多多,

缘自婚姻信息不联网

目前,我国存在两种法定离婚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到法院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并轨运行。可是,双方信息不通,诉讼离婚判决生效后,法院并不负责通知变更登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仍然显示“已婚”状态,这就需要当事人主动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状态变更,才会更新婚姻状态。

两个部门婚姻信息不衔接便产生诸多漏洞。调查发现,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的极少。由于法院与民政部门没有建立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一些人利用这种信息不衔接的漏洞,进行避税、逃债、诈骗等。比如,四处借钱不还,债权人打赢官司,却发现对方早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资产全部在另一方,由此导致难以执行。更有假离婚者为买二套房,在法院诉讼离婚,手拿判决(调解)书,享受按揭、税收优惠,却不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变更登记,造成婚姻登记失真。

此外,若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经公告判决离婚后仍在公告期内时,或者当事人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改判不准离婚的,此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仍处于结婚状态,此时如果配偶一方持尚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与第三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仍会依据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无疑会造成法律上的矛盾,给当事人带来纷扰。如果持此离婚判决书,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如共有房屋的处分行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危害后果将更为严重。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当前应及时出台应对之策,推动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只有民政部门与法院之间的婚姻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及时更新婚姻信息,才能更好地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

当前,全国不少地方,如宁波、惠州、深圳等地,已有法院与民政局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法院判决的离婚信息将通报民政部门,并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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