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暑假未成年人易受侵害
暑假来了,假期是孩子们最放松的时候,但却是家长必须亲自照看未成年人的时刻。本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受到各种侵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2012年以来,该院少年法庭共审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217件,其中发生在寒暑假期的共68件,占31.3%,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罪名。数据显示,假期是家长、学校对未成年人监护和教育的薄弱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在这个期间屡屡发生。
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侵害案多发
据统计,近三年审理的68件发生在假期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发生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出租房、群租房的达到了38件,占到56%。此类场所外来人口集中,居住人员混杂,社会管理薄弱,且所租住的房屋多为平房、大杂院,缺乏必要的安全和防范设施,为加害人提供了便利。
例如,在被告人柳某强奸案中,柳某先后租住在顺义区某村、朝阳区某村。因两村均处在城乡接合部,房租便宜,外来务工人口集中,安全管理也比较薄弱。2010年、2013年,被告人柳某利用被害人独自在外玩耍之机,以各种借口诱骗多名小女孩至无人处或他的出租房里进行性侵害,直到一名被害女孩的父母发现后报警才案发,柳某最终因强奸罪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害人父母多是外来务工人员
法官调研认为,未成年被害人父母多是外来务工人员,这和此类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的“放养”、“候鸟”和“隔代带养”现象有关。一是“放养”现象。因生活和工作所迫,此类家庭父母对子女多采取“放养”的模式,缺乏足够的安全监护。二是“候鸟”现象。有些未成年人平时在老家上学,假期被接到在京务工的父母身边,但父母精力有限,往往对孩子不能进行有效的监护,让子女独自留守在家里或外出玩耍,给加害人可乘之机。三是“隔代带养”情况较多。很多父母因工作无暇顾及,将小孩托付给老人看管照顾。由于身体原因,老人往往心有余力不足,加之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孩子易受侵害。
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乔某某在朝阳区一小区负责打扫卫生,平时跟小区里的住户都很熟。被害人宁宁(女,5岁)一家租住在小区里,孩子平时由奶奶带着。一天,乔某某到宁宁家跟其奶奶聊天,趁宁宁的奶奶在外屋之机,在里屋脱下宁宁的裤子对其进行猥亵,并欲发生性关系。后因宁宁的父母刚好回家,才未得逞。乔某某最终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宁宁的奶奶至今仍对此事深深自责,懊悔不已!
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青春期,对接触社会持开放态度。因假期空闲时间较多,结交社会闲杂人员的机会增多,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有的未成年人盲目跟从陌生人一起吃喝玩乐,有的未成年女性通过QQ、微信等与陌生人交友见面,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明显不足,极易受到侵害。
例如,被告人高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梅梅(女,17岁)初中辍学后跟父母一起来京务工。因刚到北京没有朋友,平时无聊,梅梅经常用手机QQ添加附近的人聊天。一次,通过QQ聊天认识了高某某。两人聊了一段时间,觉得很投缘,相约见面吃饭。饭后,高某某以聊天为借口到梅梅的出租房里将其强奸。高某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犯罪是为了“找点钱花”
调研发现,侵害未成年人人身类犯罪相当部分发生在网吧、酒吧等场所。假期未成年人易受侵害,加害人多借此机会,抱着“找点钱花”的想法,遇到合适的对象便实施盗窃、抢劫等行为。因此,侵财类犯罪是假期未成年人被侵犯案件的主体,据统计,68件发生在假期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侵财类案件共48件,占71%。此外,侵害人身类案件共20件,占29%。值得注意的是,有8件侵害人身类犯罪发生在网吧、酒吧、迪厅等场所,占假期侵犯未成年人人身类犯罪的40%。这暴露出假期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存在一定问题,未成年人外出活动时间较多,经常出入上述场所,从而成为受侵害对象。
例如,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晨晨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但经常跟朋友去酒吧玩。一天,晨晨跟朋友去北京工人体育馆附近酒吧,期间因用胳膊碰到被告人曹某,被王某某、曹某带出酒吧殴打,致头部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三级伤残。至今,晨晨仍躺在病床上,生活无法自理。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法官建议:
家长在假期要切实负起监护责任,要多跟子女进行沟通,了解孩子外出活动情况,尽量避免孩子出入酒吧、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对孩子的行为异常应多留意,多询问,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对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居住环境复杂、管理薄弱的现状,家长应尽量避免将子女置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切不可因自己一时的大意给孩子带来不可弥补的身心创伤。
(作者单位系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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