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定
醉驾在各类犯罪案件中排第一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志龙)6月24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醉驾”案,被告人吴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即“醉驾”入刑,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据永定县法院统计,“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10件。2011年审结9件,2012年40件,2013年24件,今年1~6月份受理34件,上升势头明显。在过去的三年中,醉驾已成为该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数量第一的犯罪类型。
分析醉驾案上升的原因,永定县法院办案人员表示,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是查处酒驾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大多靠集中式、突击式、运动式方式进行,导致醉驾者在非集中查处日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相当多的醉驾是因发生交通事故,酒驾者被对方司机发现举报查获。“比如一些车祸,过去可能双方谈妥私了。如今一方若发现对方喝酒,肯定会被举报。”
经分析,在110起醉驾案件中,有84件案件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发现醉驾,占82.8%;缓刑适用率高,适用缓刑的47人占45.6%,量刑呈现前期较严,后期较松的现象;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的多,占94.55%。
此外,侥幸心理是导致危险驾驶的主要原因之一。庭审发现,大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认为警方警力有限,自己行车路线不长可逃避查处;部分驾驶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认为被查获也能疏通关系脱罪;还有很多人认为,节假日交警不会查酒,加上酒精的作用,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和判断。
主审法官指出,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如何认定醉酒驾车、从重处罚以及定罪量刑、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证明,对于酒驾这样的痼疾,“重典”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专家指出,要进一步遏制酒驾,应将酒驾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就业、银行贷款、车险保费等方面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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