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倒腾购车指标不靠谱
2014年,北京市机动车指标由原来的年24万辆降至15万辆,其中还包括2万辆新能源车。一面是摇号大军的不断增加,一面是摇号指标的大幅缩减,购车族摇号压力持续加码。于是,社会上各种倒腾购车指标的事儿,如私下协议买卖、租用闲置指标、挂靠公司使用车牌的现象出现不少。那么,购车指标究竟是什么?能否对其进行买卖、出租、挂靠?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例,对倒腾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解读。
转让购车指标法院判无效
2011年3月,王刚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车辆指标,购买机动车一辆,。2011年6月,王刚与李强签订协议,王刚将车辆以5万元价格转给李强,指标与身份证终身归李强所有;车辆出现违章与交通事故,由李强负责;如违约王刚有权取回身份证与指标。后李强利用王刚身份证将机动车指标用于二手车的收售,王刚诉至法院,以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该协议涉及对身份证及小客车购车指标的转让。首先,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王刚、李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合同法》第7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
作价购车指标法院判无效
王翠与张明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离婚。2012年9月,作为离婚后的财产补偿,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张明将自己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及购车指标转让给王翠,总价格为10万元,其中车辆价格6万元,购车指标价格4万元。后张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与车牌密切相关的购车指标,应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既不可作价买卖亦不存在返还指标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张明将车和指标一并卖给王翠,并分别予以作价。因上述协议中关于购车指标的作价转让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购车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租用车辆指标法院判无效
2011年8月,李东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李东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落户到运输公司,并挂靠到该公司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李东所有,李东有经营自主权,运输公司不干涉李东合法营运。落户期间,运输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李东1.8万元,李东向运输公司交纳信用保证金1000元,如无违约,合同解除,保证金退回。后运输公司为李东的车辆办理了牌照,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后李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运输公司返还挂靠费1.8万元、信用保证金1000元。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官评析:
李东因无北京市小汽车购车指标,为给其车辆取得牌照,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名为挂靠合同,实际系运输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车辆牌照营利。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样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7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同时该合同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无效,被告运输公司应当返还李东交纳的信用保证金1000元。李东主张的挂靠费1.8万元,因其未就运输公司实际收取了该部分费用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社会上各类规避购车摇号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一些做法虽然可解一时燃眉之急,但基于法律上对该类做法的否定性评价,双方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转让费或挂靠费。作为持有闲置购车指标者或被挂靠一方的运输公司,因为其握有车牌及购车指标,在订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具有较高的谈判地位,收取数额不低的转让费或挂靠费并不开具财务收据的做法并不罕见。因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挂靠协议在法律上属无效,发生争议后,转出方或被挂方应当退还相应费用。但因为该类案件往往并无正式的财务收据或书面的收条,转入方或挂靠方想要索回挂靠费用存在较大难度。
保险理赔问题。实际用车人并非登记意义上的车主,相应的保险及理赔事宜均由登记车主出面进行。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是实际意义上的车主垫付维修、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将相应费用支付给登记车主,实践中登记车主截留保险费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对实际用车人的权利也是一种损害。作者单位:北京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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