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霸王条款
虽有约在先 但未必有效
在劳动力市场依然供大于求的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时,设置种种条款限制、欺负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不服或反悔之时,用人单位以有约在先、签字生效等条款予以拒绝,一些劳动者因为“有约在先”只好忍气吞声。其实,霸王条款从来不具有法律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霸王条款一:
要员工承诺自愿加班,就不给加班费?
[案例]黄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时,在公司提供的写有“愿意放弃星期天、节假日(春节假日除外),自愿根据公司需要加班1至两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承诺书上签字。最近,黄某因实在忍受不了公司的霸道管理方式,决定辞职。在与公司结算时,黄某提出约有40余天双休日加班,应给加班费。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评析]黄某虽在承诺书上签字,但这只是表明自愿加班,意思可视为黄某同意自愿加班,并非是不要加班费(无偿加班)之承诺。退一步讲,即使是在“不要加班费”之承诺书上签字,也因该承诺书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而无效,黄某依然可依法主张加班费。
霸王条款二:
就业协议签订后,反悔应付违约金?
[案例]大四学生小丹与一家电讯运营公司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事后,小丹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原公司要求小丹支付2000元违约金。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该就业协议书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小丹可以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与其解除就业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
霸王条款三:
同意入职半年再享社保,签了字有效?
[案例]阿颖入职某酒店后得知有一条规定,员工入职必须干满6个月,且明确表示继续在此工作,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在酒店所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中均有载明。该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随意想交就交,想不交就可不交的。该酒店的此项规定无论是否写入劳动合同之中,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此,阿颖即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酒店补办之前6个月的社会保险,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霸王条款四:
承诺违纪接受罚款,企业就能真罚?
[案例]安小姐系东莞市郊一家购物中心员工,该购物中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期间无故串岗、空岗、坐下休息,每次罚款50元。安小姐一日内两次坐下歇会儿被发现后,当月工资被扣除100元。购物中心的处罚规定合法吗?
[评析]该购物中心的规定与2012年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悖,当属无效行为。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不能再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第51条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的罚款规定。
(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