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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2月15日 星期一

“豪赠”,莫让“情债”变“钱债”

——北京二中院通报非婚赠与引发纠纷案件

■本报实习生 杨焱彬 通讯员 侯晨阳 王要勤
《工人日报》(2014年02月15日 05版)

2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非婚赠与引发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发生的非婚赠与案件审理情况,并提示情人节期间,情侣相互赠与应遵循的游戏规则。

一、非婚赠与纠纷案件情况

近三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结101件涉及非婚赠与的民事案件。从案由来看,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主要是婚约财产纠纷,此外在少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以及离婚纠纷中也会有所涉及。

案例一:“非诚勿扰”女友返还宝马车案

2010年9月,鄂某与孙某在参加某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期间相识,确定恋爱关系。期间,鄂某为孙某购买了宝马车一辆。后两人因情感不和分手。

鄂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购买宝马车支付的29.6万元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鄂某与孙某为恋爱关系,并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鄂某为孙某购买近30万元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所区别,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孙某应返还宝马车的大部分款项。宝马车已登记在孙某名下,酌情判处孙某返还28万元。

二中院审理中,经调解,孙某同意将宝马车返还给鄂某。

案例二:已婚外籍男子要求返还“彩礼”案

外籍男子门某与中国籍女子朱某在境外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期间,门某两次向朱某账户汇款共计7.9万美元。后二人结束了恋爱关系。

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返还7.9万美元的“彩礼”。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门某与朱某并没有约定汇款具体目的,也没有明确约定结婚日期。门某自1991年4月20日结婚后一直有配偶。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达到“给付彩礼时双方均没有配偶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条件。门某自认汇款时双方系恋爱关系,但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或汇款目的是用于双方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该汇款不具备彩礼属性,驳回门某诉讼请求。

案例三:6万元“彩礼”返还案

姚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分手。

姚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其父母支付的6万元“彩礼”。陈某否认姚某所述的给付彩礼的事实,并认为即使存在给付6万元的事实,也是姚某父母给双方生活支出的费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认定姚某父母支付陈某6万元。另外,姚某与陈某开始谈婚论嫁,根据我国农村习俗,在双方家长、当事人、媒人在场情况下协商结婚日期,给付的金钱即为“彩礼”,并视为双方订婚。

姚某与陈某同居时间较短,即使存在生活开支,也不应存在姚某父母一次性给付陈某6万元大笔款项的可能,故6万元应为“彩礼”。考虑到姚某和陈某同居时存在共同开销。据此,酌情判处陈某返还姚某3万元。

二、非婚赠与纠纷案件特点

案件涉及金额逐年增大。

随着经济发展,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从昔日几千元、几万元,到如今的名车、大额钱款。司法实践中还遇到所赠财物为名表、名贵珠宝、甚至上百万房产的情况,可以说恋爱中的“豪赠”已非个别现象。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所赠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非婚赠与案件中,要求返还财物的一方通常主张其所给付的财物为“彩礼”,而接受财物的一方多以双方不存在婚约或恋爱关系为由主张对方给付财物属一般赠与行为。

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难于举证。

在非婚赠与纠纷案中,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是否给付财物以及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案件的关键事实。但当事人在恋爱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昔日的恋人对簿公堂,因此搜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差,很难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关键事实。例如在第一个典型案例中,鄂某笃定其与孙某已谈婚论嫁,但孙某坚称二人不过是普通男女朋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只凭当事人的陈述很难认定所给付的宝马车是否属“彩礼”。

三、引发非婚赠与纠纷案件的原因

如今浮躁的金钱观、物质观,使恋爱添加了功利色彩。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在所难免。

冲动“豪赠”,缺乏理性。在恋爱中,不少人误将金钱作为衡量诚意的唯一标准,将“豪赠”礼物作为交流的唯一方式,一掷千金,有求必应。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最终能修成正果,自是皆大欢喜。但如果双方分手,面对人财两空,曾经“豪赠”财物的一方不免心生悔意,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昔日的“感情债”变成了今日的“金钱债”。

四、避免非婚赠与纠纷案件的建议

诚然,良好的物质基础会让情侣之间的感情更加稳定,但把物质条件的高低作为恋爱的唯一标准便是本末倒置。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任何借恋爱、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律均不予保护。

恋爱中的男女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互赠一些礼物乃人之常情,但“豪赠”贵重物品却要三思。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不可撤销。因此,恋爱中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的话,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如前文所述,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彩礼”的举证责任较为严格且举证较为困难。奉劝情侣们,“豪赠”贵重财物要理智。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习惯,虽然并不被我国婚姻法所承认,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得到沿袭。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莫不如在赠与“彩礼”前注意保留证据。首先,应注意搜集传统书证、物证,如恋爱双方较为亲昵的合影,往来书信等。如果提交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则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次,因为“彩礼”的特殊性质,通常在赠与时不会留有书面证据,但根据所赠财物的不同种类,从法律层面讲,应注意以下方面: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在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在银行留下交易记录以便诉讼取证;如果“彩礼”是现金、金银首饰,则应尽量避免双方私下交付,可考虑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如有条件可视频录像。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购物发票,以证明所赠“彩礼”的实际价值。在赠与财物时,应向对方明确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最后,如果双方家长互相见过面,且举行过较为正式的订婚仪式,则可认为双方已经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此时给付的大额财物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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