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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1月25日 星期一

私自设车辆减速带致车损人伤要赔偿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25日 06版)

编辑同志:

刘某在公路边开了一家超市。为保障来往顾客安全,进而招揽生意,刘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公路中间用水泥设置了10多厘米高、下底100厘米宽、上底35厘米宽的三条黄色减速带,并在路旁设有减速慢行警示标志,以提醒过往司机注意。3个月前,我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摩托车碰上减速带后发生偏移,造成我身体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我曾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设置减速带是出于安全考虑,是在义务做好事,我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只能自食其果。请问刘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潘六秀

潘六秀:

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刘某的行为违法。《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也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增加减速带的方式,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影响公路畅通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刘某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减速带是安装在公路上使经过的车辆减速的交通设施,其设置必须保证车辆通过时不会发生车辆失控,重要安全部件不会出现断裂等危险状况,应拥有较高的行驶和结构安全性。而刘某用水泥所私设的三条减速带均已超高超宽,不具有安全性,所谓的减速带变成了路障。尽管其目的具有为招揽生意、保障顾客安全的因素,客观上也的确为顾客提供了便利,但为路过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即建立在危害人数更多的另一团体的利益之上,且刘某明知隐患存在,却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再一方面,刘某必须向你赔偿损失。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针对道路实施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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