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教育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24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开始实施,这一基准首次对教育领域出现的问题按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明确了不同的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这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列举了19类教育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等。
针对这19类违法行为,山东省详细说明了法律依据,并根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的不同,确定了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如在“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一类违法行为中,处罚基准为“撤销教师资格,并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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