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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1月18日 星期一

持假文凭谋职被辞后要补偿

仲裁委:企业辞退合法

本报通讯员 田伯韬 赵斌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18日 06版)

陆某是湖北襄阳市区某建筑安装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2012年4月,该建筑安装公司与其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当年7月,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培训后,被分配至公司设在甘肃兰州的一项目部工作。2013年5月,该建筑安装公司以招工的部分人员学历系伪造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陆某等10余人的劳动关系,于是,陆某向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这家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

法庭调查得知,2012年7月,襄阳市区某建筑安装公司招收了一批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经过培训后,包括陆某在内的这批大学生被输送到各工地。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这批学生业务能力差距很大,一些大学生不能胜任工作,甚至对建筑专业知识一点都不懂。进一步调查发现,新招人员大部分所持文凭是伪造的。为保证施工质量,该公司决定辞退陈某等12名持假文凭的人员。

仲裁委员会调查也显示,枣阳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杨某,在收取了陆某等6万元“上岗金”后,为陆某等伪造了学历证明,并介绍到这家建筑安装公司工作。整个过程陆某都积极参与配合。

仲裁委认定陆某从未在某工业学院学习土木工程专业,其委托他人伪造学历证明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该公司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进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解除行为合法有效。仲裁委裁决该建筑安装公司不用向陆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失业金,但要向陆某支付上班期间的劳动报酬。

针对此案,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这家建筑安装公司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同时该公司已向陆某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陆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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