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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1月11日 星期一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先处罚后告知 交警行政违法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11日 06版)

本报讯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在对一当事人行政处罚时,先处罚后告知。日前,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后,作出交警支队败诉,撤销违法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2009年1月17日,南阳市民袁金华驾驶车辆行至西峡县回车镇时造成交通事故。袁金华被西峡县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5月16日释放。之后,袁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

2012年6月,袁金华收到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他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是其在2009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袁金华认为,处罚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告知他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2012年7月2日,袁金华不服处罚决定,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9月14日,南阳市公安局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交警处罚决定。袁金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被告南阳交警支队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该支队于2012年6月22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告知。2012年6月28日,交警支队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交警支队认为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该案被告具有针对原告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并根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但依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双方争议的内容,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该案中,被告于2012年6月22日给原告邮寄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原告当月29日才收到该文书,被告却于28日作出了处罚决定。即被告在原告未收到告知的情况下,作出了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庆朝 杜红 叶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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