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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1月11日 星期一

回眸过往的法律足迹——刑事篇

’2013谁迈进和跨出了“门槛”

■本报记者 陈明/文 赵春青/图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11日 05版)

龚爱爱一案庭审 小马/CFP

东方IC 供图

李某某一案代理律师走出法院

进“班房”还是出监狱,一步之遥的门槛,乃罪与非罪的界限。2013年,有哪些人跨入了这道门槛,又有谁迈出了那道门槛?

薄熙来案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案在济南市中院审理。

2013年9月22日,一审以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薄熙来提出上诉。

2013年10月25日,山东高级法院对薄熙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势头不减,截至去年底,已有10多名违纪违法的省部级干部接受中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去年,法院审结了诸多贪腐案件。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表明了“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的决心。

李某某案

2013年10月27日,北京一中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李某某有罪处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其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本案看似复杂,其实简单。李某某是否喝酒、被害人从事何种职业、公安是否立案查处那家娱乐场所、法院是否公开审理……这一切均与本案关系不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说法,判决理由只有一条——被害人愿意吗?

李某某案可是让各方代理律师出尽了风头。在整个案件中,他们的每一次言论、每一篇微博均成为那段时间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先是有律师以保护李某某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为名对媒体的报道进行抨击,继而又利用媒体透露有利于李某某的案情及被害人信息;先将公众视线引向被害人与李某某结识的娱乐场所执业行为是否合法,继而要求公开审理并将庭审细节公之于众……这些看似“杂乱无章”的信息披露,明眼人不难看出,均是经过策划的辩护策略,即将案件的走向引向他方,最终达到“脱罪”的目的。

在任何一起案件中,作为律师的职业操守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或称为“当事人主义”。但本案律师整得有点儿大,面对未成年人强奸案审理不得公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诸位律师大人不该说的说了,不能做的做了,将案件细节、被害人信息在媒体上炒作,替李某某作毫无法律意义的舆论申辩。这一切,也从不同侧面折射出律师行业存在多年的某些共性问题。

与此相反,面对喧嚣,负责本案的公安、检察、法院一声不吭,做各自该做的事儿,表现出极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精神。

本案随着终审法槌的落下,各方终于沉寂了下来,参与该案的律师、家属,该得到的得到了,该失去的也失去了。

陕西 “ 房姐 ” 案

2013年10月31日,陕西榆林中院就“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终审,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龚爱爱三个虚假户口登记地址两个在陕西神木县,一个在北京市朝阳区。

据公安部通报,涉嫌为“房姐”违法办理户口的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即原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石楼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原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派出所民警白某某、原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原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张某某……

“房姐”案案发之初,公众就其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何成为银行副行长,其41套住房是否涉及贪腐发出诸多质疑,如今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伪造证件的事实。

该案属“拔出萝卜带出泥”,由于龚爱爱房子太多了,7名公职人员为其非法办理户口的事儿才浮出水面。

户籍,作为能享受诸多公共资源的“福利凭证”,“房姐”居然可以怀揣数张,公职人员和审核机关似乎是“鬼推了磨”,在办理户籍的复杂流程中,“房姐”居然能一路闯关将户口落在了“天子脚下”。

41套房,三个户口,获取如此“稀缺”的资源易如反掌,还有什么是不能获取的?该案产生的连锁反应是公众对依法行政的质疑,以及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沦丧。

“房姐”一案发生时日不短,且终审已经落槌,但尚没有看到法律对7名公职人员的最终处理,是在走司法程序还是属于未了已了之案?

河北宣判四起环境污染案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2013年12月19日,河北省法院集中宣判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王欣强污染环境案。馆陶县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建小镀锌加工厂,将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王欣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张学军污染环境案。泊头市张学军未经审批,在泊头市建炼制沥青加工点。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将产生的废液直接排放。张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近年,喘气儿、喝水成为大家关注的公共话题。上班的一到假期,花成千上万出门儿去寻找蓝天白云,退休的告别城市找个干净地方买房置地,延年益寿……环境,已成了生活中的奢侈品。

为健康、为民生,法律对保护环境已做了该做的,那么还剩下什么是我们该做的?

去年“十一”清晨的天安门广场,人们仰望洁净国旗升起之时,却随手留下五吨肮脏的垃圾;公众在抱怨污染一年甚于一年之时,却随手将“污染”丢在你抱怨的这个城市……人们有钱了,但文明似乎离我们甚远。

央视一则环境公益广告说:“地球上最后一滴水是人类的眼泪。”对于此,也许还有另一句话,长此以往,我们有一天终会欲哭无泪!

刑事案件改判

浙江叔侄奸杀案

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张辉、张高平奸杀案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8日晚,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发现王某尸体,认定属张辉、张高平所为。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张辉交代实施强奸致其死亡行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被羁押期间,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蚌埠杀妻案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再审宣判已服刑近17年的“杀妻案犯”于英生无罪。

2013年12月3日,安徽蚌埠警方宣布,17年前于英生杀妻冤案告破,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当地交警武某某落网。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被害。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

之后,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交警武某某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事实。

于英生案发时34岁,如今已51岁。17年前案发时,于英生担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的区长助理。蚌埠市有关部门恢复了其公职身份,现是蚌埠市民政系统的一名主任科员。

201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去年7月4日,最高院院长周强表示,“法院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冤假错案。”

2013年,各地法院纠正了数起错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奸杀13岁幼女案改判无罪;福清爆炸案5名被告人改判无罪;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杀人案改判……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是对沿袭了数十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传统司法理念的颠覆。大量的司法判例说明,绝不放走坏人一定会冤枉好人。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是决定错案发生的关键。“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从“假设你是坏人”“绝不放过”出发,视疑点为疑罪,视疑罪为有罪,将“疑点公民”送到班房或刑场。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你也许无辜”出发,视疑罪为疑点,视疑点为无辜。

“疑罪从有”,“绝不放走一个坏人”是出于良好愿望的“法律乌托邦”。“疑罪从无”,也许放走一个坏人。“疑罪从有”,冤枉好人的同时却使真正的罪人得以逃脱。当法律面对两难利益权衡时,其选择了代价最小的前者,即宁愿承担放走一个坏人的后果,也绝不冤枉一个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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