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营利民办职校教师享公办待遇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10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从2014年起,山东将在青岛、潍坊、德州试行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性认定管理。被认定为非营利性院校的教师,可与公办院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发改委等四部门出台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办法,一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院校,可享受更多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聘用的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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