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纠纷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人独立诉权
子雅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04日 06版)
上文有关未成年人诉唯一监护人案虽然最终得到了解决,但这只发生于一起个案,该案崔晓琪之所以能够行使诉讼权利,是共青团南京市委出面,由共青团南京市委代表机关组织指派公益维权律师作为诉讼监护人向法院申请起诉才被法院受理的。试想,如果没有单位愿意出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又没有资格独立提出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干预很有难度。目前未成年人起诉难,未成年人的独立诉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而言,不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诉权都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代行诉权不仅体现在立案程序中,还体现在申请法律援助、委托律师、上诉、申请再审等环节中。可以说,现有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和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的现实情况。
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建议,今后再对《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于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要求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变更抚养关系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应当赋予未成年人独立诉权。同时,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民事诉讼法》没有修订前,本案的诉讼监护人制度值得推广。
一些法律界界人士就此建议《民事诉讼法》再行修订时,针对现实中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缺位造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缺失的现象,建议参考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经验,规定诉讼监护人制度,法院发现监护人懈怠履行职责时或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人利益冲突的,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担任诉讼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