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夺命快递:缘于“收寄验视”“城门”失守
近日,圆通“夺命快递”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份包裹着剧毒化学品的邮件,在快递公司的投递运输中发生了泄漏污染,导致了1死8中毒的恶性后果。毫无疑问,寄件人将为其违法邮寄有毒危险物品而付出代价,快递公司也因其在邮寄环节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及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纠正的过失而难脱法律责任。但我们更关心的是,是什么原因让这么一份“夺命邮件”逃开快递的收寄验收而进入到流通环节?如果收寄验收“城门失守”已不是孤立事件,那么又如何来保障收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呢?
收寄验视制度失守下的重重隐患
收寄验视制度,是指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查验,以防止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收寄验视制度是寄递物品进入快递流通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审查环节,如果收寄验视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可能会导致如下法律风险:
(一)易引发安全事故
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快递公司本应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以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提供物品书面凭证的,还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交书面凭证。例如,收寄化工产品应要求寄件人提供省级以上化工产品检测部门出具的危险品或者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寄件人拒绝验视或不能提供证明的,快递公司应拒绝收寄。如果这道环节缺失,使危险物品进入邮寄、运输环节,就可能导致因货物品状不明而无法执行后续的分类、区别运输制度,在运输中不能得知该种货物的特殊运输要求而运输不当形成危险,从而造成运输人、收件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此次的“夺命快递”就是一个较为极端的典型。
(二)易造成合同纠纷
在收寄验视中,快递公司本应提示用户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包括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并应对寄递物品外形、品状、数量与详情单上的描述是否一致进行初步核实,如有不符的,应在快递详情单上予以记明。但现实中,快递公司的揽件员很少严格执行这一操作。一旦货物收寄后产生损失,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将难以明确货物发生损失的环节及损失货物的基本情况,从而可能在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引发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还可能在寄件人(发货人)和收件人(收货人)之间引发买卖合同纠纷。
(三)易成滋生犯罪“温床”
快递公司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还会为犯罪人通过快递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温床”。法院曾经受理过多起犯罪人在快递包裹中裹藏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的刑事案件,甚至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内部人员为牟利参与共同犯罪,比如北京朝阳法院曾在2012年审理过一起快递公司员工集体利用快递销售、邮寄假药的案例。上述犯罪的多发,与快递公司在收寄邮件时不严格把关验收、放松内部自律监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为何收寄验视制度成一纸空文
近几年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快递行业业务量的急速上升,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仅2013年11月,我国快递业务量就完成10.9亿件,同比增长61.9%,快递行业规模的急速壮大决定了其发展、管理模式的粗放化,相关行业立法、监管等配套制度却难以同时完善,从而造成收寄验视制度难以得到落实。
(一)立法的滞后
目前,行业内的相关法律仅有《邮政法》一部,而《邮政法》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邮政企业,快递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以外的”邮寄业务,仅是参照适用《邮政法》。交通运输部虽在2013年3月公布实施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效力过低,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强有力的推行。同时,快递服务合同也不属于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合同种类,属于无名合同,仅能适用合同法总则或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类似的规定。因此,立法的脚步远没有跟上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法律法规的滞后让快递缺乏法律约束和规范。
(二)政府监管的乏力
《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虽然均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进行监督检查,但从现实来看,难有迹象显示这项政府监管得到了有效落实。从这几日对“夺命快递”事件报道来看,寄件人在此事之前还曾多次投递过类似的有毒化学物品都“没事”,圆通公司在工作人员已出现中毒症状后,仍“仅询问了寄件人所寄物品到底是什么”,在得到“对人体伤害不大”的模糊答复后仍决定继续投递,却没有发现由相关管理部门如何反应、跟进、调查、处理的报道,这既反映出了快递企业不落实收寄验视、区别运输等制度,安全责任意识淡漠,更反映出了快递行业无序发展、监管乏力的局面。
(三)行业自律的缺失
因对快递行业从业门槛和资质并无明文规定,从业企业、人员良莠不齐,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争夺客源、争夺业务甚至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即使是像圆通这样的大型快递企业,也是不断地通过吸收加盟企业,外包快递业务进行做大。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激烈而无序的竞争,使快递企业为谋生存而过于关注效率和利益,而收件验视一会耽误时间,影响收寄投递效率,二会引来客户抱怨,导致客源丧失,使快递行业普遍缺乏动力去执行这一制度,而忽视了背后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因此,快递行业整体的自律缺失也是造成快递验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的重要原因。
行业行为当如何规范
虽然快递行业存在着行为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种种问题,但毕竟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产物,因此不应就此对快递行业“一棒子”打死,而是应当树立“加强监管、有序规范、宽严适当”的原则,通过立法、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等手段去规范快递企业的市场行为,将快递行业引导至一个有序发展的轨道上来。一是应加快、完善立法,对快递企业的从业资格、权责义务、监管处罚予以进一步明确,使快递行业行为有法可依;二是应加强行业监管,不应仅是在事后追责,而是应建立起常态的事前监管机制,对快递企业是否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等制度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的企业视违法程度不同采取约谈、查封扣押违法物品、罚款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措施,绝不姑息;三是应考虑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对快递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统一业务规范和操作共识,避免恶性、无序竞争,以在行业内整体形成提升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制度的良性氛围,守好收寄验视制度这扇保障快递安全的大门。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