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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01月04日 星期六

回眸过往的法律足迹——立法篇

’2013法律划出的红杠杠

本报记者 陈明/文 赵春青/图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04日 05版)

从本期始,本报《法治周刊》将分别以立法、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线,对2013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主要法律事件做一简要回顾。

新《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此次修订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问题,劳务派遣工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该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同工同酬是劳动平等、平等劳动的应有之意,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外延。不知从何时起,同样的劳动有了不同样的薪酬,同样的生命有了不同样的价值。数年前,一个城里人和一个乡下人同乘一车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对于生命的赔付,乡下人不足城里人的一半。如今这一状况由于法律的修正得以改变。

同样,《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将改变同工不同酬的现状,我们在赞许法律给力的同时,还应回眸生活中是否还有类似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的现状。一部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近年来一部部“平等法典”的相继颁布,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还应成为调整人们歧视心态的矫正器,这是国家修订法律的初衷。

新《刑诉法》

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2012年第二次修订,2013年1月实施。

新法增加了如下主要内容: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从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律师有权在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

多年来,口供是刑事案件的“定案之王”。其实,口供就是“自证其罪”,甚至是采取刑讯逼供强迫你“自证其罪”。于此相反,在另一些国家,“你有权保持沉默”成为警方必须告知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你不是认为我犯罪吗,证明给我看!

嫌疑人作为个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公检法,只有依靠律师的帮助。从我国刑事审判庭的布局不难看出:被告人面对法官,左是公诉机关,右是辩护律师,法官居中裁判,目的只有一个,嫌疑人通过律师与公权力达到诉讼上的抗辩和法律上的平衡。

新《民诉法》

新《民诉法》2013年1月实施。

保障诉权

该法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虚假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包括合同、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劳动关系、就学、从业、各项物权……一个公民从生到死的各项权利全部囊括其中。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昔日,法院立案程序中,对公民提出的案件,可以“不予立案为由”“驳回”,且无其他救济渠道,这一变相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通过立法已得到改变。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避债”途径之一,老子欠他人之债,让儿子弄个假借条把其告上法庭,于是老子的银子还了儿子。真债主索债,老子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造成法院的判决如同白条。恶意诉讼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障碍,将其“入刑”惩治“老赖”,必须的!

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是某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昔日,面对公益诉讼,法律常以诉讼者不属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受理。如今立法稍有松动,可谓进步,但公民个体提出公益诉讼尚不能立案似乎荒谬——我整天喝着河里的脏水,吸着空中的雾霾,凭什么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

新《消法》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后悔权” 新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后悔权”。

欺诈赔三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虚假广告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霸王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设立“后悔权”、索赔从一倍赔偿增加到三倍,花银子的消费者确实找到了一点儿上帝的感觉。新消法已经获得立法通过,但如今虚假广告还是满天飞,霸王条款仍随处可见。日前,笔者自带酒水到北京大董烤鸭店用餐,服务员告知:“白酒开瓶费200元、红酒100元。”中国的“霸王”又何止此类,保险业的免责条款、石油业的垄断价格、医院让患者家属签署的院方免责告知书……一部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公并对其进行修正,透过该部法律的条文设定,立法者传播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跃然纸上,这可能是更重要的。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

2013年9月9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时下,利用网络发布信息、商务洽谈、购物、情感交往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同时,网络的特性也决定了必然包括虚假、诽谤信息的传播。日前,一商家怀疑某女子在超市盗窃,于是将其视频上网人肉搜索。24小时后女子自杀,商家老板被刑拘。该司法解释对于此案可谓“严丝合缝”。

对于该司法解释也有不同声音,通常意义讲诽谤罪应该是结果罪而非行为罪,即一种诽谤行为只要产生严重后果,哪怕是一次便构成犯罪,反之,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即不为罪,简单把传播行为和次数作为犯罪要件,是否游离了诽谤罪的立法本意?

废除劳动教养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

现行劳教制度的依据是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有罪。”我国法律同时规定,证明一个人构成犯罪,由公安侦查获取证据,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劳动教养的弊端或违法之处在于,被教养人未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未经法院判决,仅由公安或设在公安部门的劳教委员会的批准,便可将其送进“班房”,最高可“服刑”三年。

劳动教养——未经审判的徒刑,它和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制度格格不入,这也是本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基础。

“常回家看看”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父母在不远游”,父母亡在家丁忧三年守孝,此乃千古习俗。可如今一切都变了,孩儿们为国家、为事业、为金钱、为生存天南海北,而走不出去的父母常年看着那并无多少改变的街景、村舍,耐着思念、疾病,希冀着后生们钵满盆盈,事业有成。

行家们称“常回家看看”属于软法,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个忤逆之人拒不回家,难道法警押其回去给老人“磕头”?我国有老年人2亿,“常回家看看”入法没错,其特点是倡导、强化“最低限度的道德”,从国人推崇孝道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并不为过,应该反思的倒是“常回家看看”受阻的种种现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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