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社会团体服务收费管理和行为
《工人日报》(2014年01月02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日前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服务收费管理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具体服务收费包括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打印费、资料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