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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2月28日 星期一

一家企业商业秘密受侵害,维权8年仅获赔40万元

赢了官司没赢钱

《工人日报》(2013年12月28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企业应该注意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怎么能更好地保护?能申请专利要尽量申请专利。”12月20日,在知识产权报社举办的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研讨会上,记者获悉,由于我国没有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单独立法,商业秘密保护艰难,一些商业秘密被侵害的企业即便损失巨大,但通过诉讼讨回来的赔偿却不高。

当日研讨的案例来自我国铜管制造业,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集团)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历经8年维权获得胜诉,上海市一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下称耐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原告技术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金龙集团经济损失40万元。

花了多年时间维权、损失巨大,但打赢官司的获赔额却并不高。针对类似现象,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说,商业秘密案件在我国比较难审,商业秘密主体维权也比较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企业保护秘密的习惯、制度比较不平衡、不完善,有的企业没有形成制度,员工的意识也不强。

据介绍,金龙集团花费20多年自主研发的我国第一家利用铸轧法制造制冷用精密铜管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从2004年起,金龙集团对自己的专有技术进行了严密保护,进入集团的所有员工都要进行保密培训,与金龙集团签订保密协议。每一个月,金龙集团按照工资标准的高低和从事岗位的不同给大家发放保密津贴。

2005年8月15日,金龙集团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下称龙阳公司)当时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王某提出辞呈,要到同行业位于江西鹰潭的江西耐乐公司工作。金龙集团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王某说明其签订有竞业禁止保密协议。但王某还是到了耐乐公司上班,被任命为副总经理;此后,还有多名技术人员陆续到耐乐公司工作。

后来,金龙集团发现江西耐乐公司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一中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金龙集团主张的19项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耐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原告技术秘密……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已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说,由于商业秘密看不见、摸不着,脑袋、眼睛都能成为其载体,员工跳槽很容易把技术带走。因此,他建议企业注意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能申请专利尽量申请,用专利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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