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能安排宿舍,解决不了员工家人的住房 ●员工:不愿一人住宿舍,选择下班骑车回家
【打工者热线】交通意外频发,企业、员工都喊“伤不起”
“责任各占50%。”12月11日,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让重庆能源集团逢春煤矿员工小刘的家人心里有些安慰,拿着这份等待了一个多月的认定书,他们可以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为由,要求单位为小刘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10月30日晚9点,小刘骑摩托车回矿上夜班途中,与一辆小轿车迎面相遇,被撞出20多米,当场死亡。第二天,刘家人找到矿上,要求按工伤处理。矿相关部门按照《劳动法》规定,告知要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才能处理。沉浸在巨大悲痛中的刘家人,不理会矿上的解释,20多人到矿上闹了两天……
据该矿人力资源科长罗洪兴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该矿员工骑摩托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余起,4名员工失去生命,还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据逢春煤矿的上级单位松藻煤电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该公司1.7万名在册员工中,靠自驾摩托车上下班的有3900余人,近年发生交通事故230余起,造成8人死亡。
事故频发,为何还有这么多人骑摩托车上下班?调查发现,员工离家近是主要原因。据了解,逢春煤矿近3年招收的500多名新员工中,矿区所在地綦江县境内的占了90%以上,骑车30分钟能回家的占30%左右。“外面打工不好挣钱,矿上虽然辛苦,但离家近,农忙时还可以帮家里一把。”很多来矿上班的人都抱着这样的想法。
逢春煤矿为员工提供了公寓式宿舍,两人一间,有电视、卫生间,条件好房源足,但很多员工不愿住。“家里有两层楼房,骑车30多分钟就到了,一家人热热闹闹的,住单位没意思!” 该矿掘进4队的李学院说。
离家稍远的、经济条件好的矿工在矿区周边买了商品房,把妻儿接到镇上,方便孩子上学读书;条件稍差的就在矿区附近农村租房,每月200元左右的租金。
为什么不在矿上租房呢?调查发现,矿区无房可租。据逢春煤矿统计,该矿在册员工1840人,成套房只有952套,其中住着240余户离退休老工人,只有700余套房可供不足40%的员工居住。矿区住房总量不足,租金偏高,不愿住宿舍的员工只能选择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
据该矿后勤科长李庆东介绍,要让员工全家住到矿上目前不现实。近年招收的新员工大多三四十岁,有老婆孩子,农村有房有地,若一家人都搬到矿上,光靠矿工一个人挣钱,养活一家人有困难。更重要的是,近年煤炭企业普遍不景气,不可能花大量资金修建家属住房。
“今年因交通事故来矿闹的就有5起。”该矿负责信访工作的张元坚说,员工骑车出事后,大多来咨询看能否办理工伤。符合工伤办理条件的好解决,关键是不符合条件的,反反复复找矿上,有时还带着老人小孩,情绪激动,严重影响正常办公。
“出了车祸最受伤害的是员工本人,有因此丧命的,也有严重伤害致残的,昂贵的治疗费能毁了一个家。”张元坚说,“今年6月该矿员工小张带女儿回家发生意外,光医药费就花了20几万。”
为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该矿针对员工骑车上下班人的实际情况,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员工在寒冷路滑的冬天,尽量住宿舍,减少事故发生。
“这些办法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没有根本解决问题。”该矿党委办公室主任杨光华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让员工在矿上有个家,能住下,能生活好。这首先需要不断提高煤矿工人收入,让矿工基本能养活一家人;二是政府在矿区修建一些公租房,廉租房,让矿工居有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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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6)条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现行生效的201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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