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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群租房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 张小旭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30日 05版)

由于房价持续高涨,不少人为降低生活成本而选择群租,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群租现象普遍。与此相伴,发生在群租房内的案件也呈高发态势。11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调研报告显示,在该院近年来审结的50余件群租房犯罪案件中,33%为财产犯罪,33%为性犯罪,25%为毒品、容留类犯罪。

特点一:

案件类型集中,类罪高发。

案例

2009年9月2日4时许,被告人胡国振、刘洋在共同租住的朝阳区易构空间小区3号楼512房间内,收留倪利凯、兰宇在此吸食毒品。胡国振、刘洋后被查获。

法院梳理这些群租房内的犯罪案件发现,由于群租客的流动性和相互疏离,使得群租房成为容留类犯罪和毒品类犯罪的多发场所。而目前的审查机制也不完善,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房东都缺乏对租客背景进行审查的动力,因此,犯罪分子取得犯罪场所的成本较少,案发的风险系数低。另外,群租客的背景复杂与陌生关系本应使人产生一定的警觉,但彼此空间的相对独立性却往往让被害人容易丧失应有的警惕心,因此导致财产类犯罪和性侵类犯罪频发。

特点二:

犯罪手段简单,犯罪易得手。

案例

2009年11月17日,在朝阳区百环家园18号楼2603号,被告人黄晓惠趁同住在此的赵晖不备,将其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1200元盗走并挥霍,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

群租客对房屋内共有区域与设施的共享,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发生于群租房内的犯罪,在手段上非常简单,“顺手牵羊”的盗窃犯罪、“偷溜进房”的性侵犯罪以及关起门来便作案的容留性犯罪极易发生,更严重的是,一旦发生租客之间的犯罪,被害人往往难以逃脱或得到他人援助,犯罪分子得手较为容易。

特点三 :

犯罪模式固定、隐秘性强。

案例

2013年4月9日凌晨至当日中午,在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被害人穆某某的暂住地内,被告人曹佳奇先后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租住在此的其他租客误以为是寻常的发生性关系而忽略。

群租房内犯罪在模式上具有鲜明特点,一种模式是合租者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如共同容留他人吸毒、卖淫或共同持有毒品等;另一种模式是合租者对其他合租者的犯罪,如租客盗窃合租者的财产或性侵合租者;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人之间意图的联络和预备以及实施都处于相对隐秘的环境中,若非有其他线索揭发其犯罪,公安机关很难查获其犯罪行为。

特点四:

证据固定难,易成孤证。

案例

2009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管永志在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41-1-301室内,趁刘某熟睡之机,进入刘的房间,强行对其进行猥亵。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但警方在侦查取证过程遭遇困难。

群租房中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场所十分熟悉,无需“溜门撬锁”便可入室作案,因此很难留下有力的证据,作案后隐匿、销毁证据以及逃避侦查亦是十分方便。同时,合租者之间虽会有日常的交流,但对对方的真实身份缺乏实质性了解,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难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对于公安机关充分搜集证据造成了很大的阻力,被告人的供述往往成为关键性的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孤证问题。

建议与提醒 — —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提出四项建议来遏制群租房内犯罪的高发态势:

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限制和规范群租房现象。比如对群租房内人均居住、适用面积应做出最低限制,对群租房内环境的安全性应做出一定要求,尤其应针对消防安全设施的配备和安装。

建立健全租房审查机制,落实租客信息登记制度。出租房房主及中介,房屋中介和出租者签订合同时应切实履行身份信息审查义务,在房屋出租后出租者也要定时查看用房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义务,督促房屋出租者主动安装物防设施,减少安全隐患。群租客要注意在自己房门上安装防盗链,避免他人备有钥匙进入房间。

中介公司在租房时,应向租客发放安全手册,列明群租房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应对措施,提高租客的警惕心和防范能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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