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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1月09日 星期一

咸宁人社局行政复议三起工伤案——

企业规避赔偿责任理由均被驳回

■本报通讯员 陈金鹏
《工人日报》(2013年11月09日 06版)

法明 图

近日, 湖北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对三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作出复议决定,企业不承认员工系因工受伤,不接受人社局工伤认定,欲规避企业赔偿责任的理由均被驳回。

事件回放:

三起案件两死一伤

案例一:2011年11月18日6时30分,26岁的台资企业员工李银宝骑着电动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案例二:2011年5月8日,咸宁市湖光大酒店保安代理班长周华山,对在工作时间看报纸的保安马新军提出批评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闻讯赶来的经理制止。马某记恨在心,邀约好友王某等为自己报仇。同年6月18日晚,王某等携带砍刀到周华山工作岗位将其砍伤,造成五级伤残。

案例三:2011年4月12日,张谷珍下班骑车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将她弄上车后,抛弃在荒郊野外的路边,结果不治身亡。

单位态度:

不承认工伤

案例一,李银宝所在单位是一家台资企业,企业称李银宝出事当天已向单位请假,并认为李银宝出事时间是早6时30分,离上班时间一个半小时,而其从家里出发到企业只需要20分钟,其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县人社局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银宝父亲不服,向咸宁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接到申请后,派出调查组赴企业调查。一位李银宝所在的生产三部的组长出面作证,说李银宝三天前跟他请了假,出事前两天就没有来上班。调查组要看请假证据,组长说李银宝是口头请假。调查组再找其他员工了解情况,结果都称李银宝出事前一直连续在岗,考勤机上有记录。经过调查组认真核对后证实,员工反映属实。

案例二,湖光大酒店承认周华山被他人砍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是认为其受伤害的根本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属私人恩怨。县人社局没有采纳酒店意见,并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大酒店不服,向咸宁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湖光大酒店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周华山读高中时曾与人打架,被学校处分过;一份是周华山曾伙同本村青年与外来修国道的农民工打过群架,被公安机关拘留过。

但公安机关在审讯王某等犯罪动机时,王某等均承认,是受人指使报复周华山,指使人就是马某。

案例三,企业不承认张谷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理由有三:一是张谷珍住在城区姐姐家,下班路线应为开发区至她姐姐家那段路程;二是即使张谷珍返回自己家中,但发现张谷珍尸体时,其不在回家路线上;三是因现场破坏严重,无法认定责任。此外,案件肇事司机是故意杀人,属于刑事案件,而工伤认定是民事案件。因此,企业不服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咸宁市人社局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

工伤理由均成立

咸宁市人社局接到三起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一,咸宁市人社局认为,李银宝交通事故发生时,身穿印有企业名称工作服,在从家中去企业的正常路线上,属上班途中正常时间;用人单位称李银宝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值请假期间,难以形成优势证据,不予采信;县公安局死亡证明证实,李银宝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咸宁市人社局决定: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县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案件二,咸宁市人社局认为,湖光大酒店所述周华山所受伤害的根本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是私人恩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县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咸宁市人社局决定:维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三,咸宁市人社局认为,张谷珍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从工厂回家的正常路线上,属下班途中正常时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司法文书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受害人张谷珍带离事故现场,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以事故因现场破坏无法认定责任为由,否认工伤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咸宁市人社局决定:维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赔付:

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社会责任

三家企业不同意为职工认定工伤,说穿了就是躲避企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情况分两种:一种是死亡,一种是伤残。笔者算了一笔账,工亡一名职工,其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咸宁市工资水平计算,三项共计大约是60万元。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这60万元由所在单位承担。企业也要依法承担伤残员工的赔偿责任。以文中周华山为例,他是五级伤残,出事时20岁,距退休还有40年,在今后40年他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年伤残津贴、40年五险金,约计100万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万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其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社保,这笔钱要由单位承担。

工伤赔付,既是法律规定,又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以上述三案为例,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想一推了之,这是不可能的。笔者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多年,在此呼吁:用人单位尽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企业员工加入社会保险,这不但可以减轻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经济负担,也为员工解决了后顾之忧,提供了一个基本保障。遇有特殊情况,员工尚未加入社保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积极主动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不要做既损失钱财,又损失形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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