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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一

网购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是前提

《工人日报》(2013年10月30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日前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有消费者认为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在7天之内不停地换商品使用。为此,有专家表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组织的集体采访中,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说,“无理由退货”其实有条件,即“商品应当完好”。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也表示,无理由退货除了商品完好外,退货的运费得由消费者承担;此外,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产品不适合无理由退货。对于何为“商品完好”,由于商品的多样性,标准目前并不统一。

“把标签剪了、拆包,算不算商品完好?消费者协会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是商品完好。”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认为,从新的法律条文看,只要商品没有损坏,可以继续销售,就是商品完好。他同时呼吁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把这种情形界定为商标完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进一步说:“商品拿到手以后,里边的东西到底和我想象的一样不一样,必须得拆。所以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由于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特点,消费者更易受骗。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显示,消费者网购中面临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物流配送问题频出等9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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