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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工作研究】工会主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考

■ 范安华
《工人日报》(2013年10月29日 06版)

范安华 观点

工会主席要把自己培养成为适应时代要求,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过硬的高素质的管理型人才。尤其在履行维护职能时,要注意研究和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做到在维护好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工会干部的天职。但是,在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以致履行职责时力不从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宪法中,人的社会角色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与人相处,既要尊重他人的人格,也要尊重他人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工会主席既是一个自然人,也是一个法人代表,无论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尊重。

工会主席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需要从自身找准角色定位。

一是工会主席的身份定位。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工会主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一些人之所以敢于侵犯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往往是因为不懂法、不知法,抑或知法犯法。

二是工会主席在社会中的定位。工会组织不同于党政机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但在社会上,有不少人甚至不知道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其职能是什么。尽管工会主席在单位中也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待遇,然而工会主席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仍然属于无权无势的人物,这就构成了一些人居高临下地侵犯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社会和思想基础,错误地认为侵犯了工会主席的权益是微不足道的。

三是工会主席在职工中的定位。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主席是职工的娘家人,是会员的领头雁。一个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主席,就一定能受到职工拥护;而一个碌碌无为的工会主席,在职工中必然毫无威望,因此,工会主席一定要千方百计、尽心尽力为职工排忧解难,多办好事,多办实事,成为职工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值得信赖的人。

四是工会主席在行政中的定位。当工会主席依法履行其职责时,一些行政领导人不理解,甚至认为是找麻烦,闹别扭,唱对台戏,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工会主席整日如履薄冰,工作放不开手脚,工会在行政中成了“三类科室”,工会主席是行政领导人随意摆布的小卒。这样的角色定位和处境,实际上是时时刻刻地在侵蚀着工会主席的权益。

五是工会主席的自身定位。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工会主席的地位高低,与工会主席自身的素质密切相关。工会主席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绝不能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也不能妄自菲薄,而要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适应时代要求,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过硬的高素质的管理型人才。尤其在履行维护职能时,要注意研究和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做到在维护好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给了工会主席应有的身份定位,这是法律保障。当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权是最好的保护。工会主席在社会中、职工中、行政中的身份定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应以法律定位为基础。工会主席的自身定位有着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广阔空间,有为就能有位,有为就应有位。由此可见,工会主席的角色定位如何,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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