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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一

中央政法四部门发布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等7种情形从重处罚

《工人日报》(2013年10月25日 01版)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进入学生宿舍性侵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要重罚。

据了解,《意见》突出了对性侵害幼女、“校园性侵”、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的严惩。

《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意见》明确,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强奸、猥亵犯罪的7种情节从重处罚。7种情节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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