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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一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开口子”

《工人日报》(2013年10月24日 07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谁能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10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意味着,公益诉讼原告不再局限于此前规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今年6月,环保法草案二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较窄,建议扩大。也有些意见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据此,建议将这一内容作上述修改。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保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意见认为应当增加对污染环境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身处罚。

为此,草案将相关内容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草案还赋予了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设施、设备”的权力。

另外,为了明确和落实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草案还增加了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财政投入,拟定经济政策时应当考虑环境影响以及国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等多项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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