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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网购平台特定条件得“先行赔付”

《工人日报》(2013年10月23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10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网络购物权益受损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因此,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规定网络购物的“无理由”退货是这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对此,有意见提出,应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和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次草案的另一大“改点”是将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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