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患重大疾病也可使用公积金
青海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新突破
《工人日报》(2013年10月15日 07版)
本报讯 (特约记者邢生祥)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不断加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日前,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新突破,将惠及广大职工,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更加高效、管理更加灵活。
关于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意见》指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并经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关于职工患重大疾病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同时指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购房资金不足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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