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很多尘肺病患者选择与企业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不同,刘建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一场因“尘肺病”而起的庭审
由于无法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很多尘肺病患者选择与企业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尘肺病人刘建伟手中掌握了工作期间的计工表、工资明细表,他选择走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月16日,刘建伟诉北京市天竺金玉鼎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金玉鼎公司)工伤赔偿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笔者到庭旁听并进行了采访。当天,法庭并未宣判,但刘建伟的援助律师王胜利对此案持乐观态度,相信法院能依法判决。他还提醒尘肺病患者,一定要提升自己的法律观念,像刘建伟一样注意保存好关键证据,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尘肺病患者刘建伟家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村,自1999年2月至2009年3月在金玉鼎公司从事玉石雕刻工作,由于工作中吸入大量粉尘导致其患上“矽肺”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于是,刘建伟便走上了漫长的索赔之路。
第一步为职业病诊断。有了职业病诊断书才能证明是由于从事粉尘作业而患病的。但由于缺少劳动关系证明,企业拒绝提供职业接触史证明等材料,职业病诊断困难重重。但经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律师的法律援助,2012年2月16日,刘建伟被北京大学第三人民法院诊断为“矽肺一期”。
第二步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2012年4月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2年7月2日,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
第三步为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刘建伟与金玉鼎公司未能就工伤赔偿金额协商一致,于是,刘建伟便申请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但刘建伟不服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因此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建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518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94632元。但被告代理人认为,伤残补助金与实际工资标准不符,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
庭审中,刘建伟认为,根据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根据自己提交给法院的计工表、工资明细表,刘建伟计算出自己2008年的月平均工资为7886元。因此,他认为,被告应该赔偿自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86元/月×13个月=102518元。
然而,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提供的计工表、工资明细表与该公司工资明细表的格式不相符,且没有该公司名称以及该公司任何负责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因此对其真实性不认可。
据刘建伟介绍,该工资明细表就是他们领取工资的依据,员工在这张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之后便领取现金,并没有公司签字和盖章。刘建伟的工友出庭证实了刘建伟所说的工资发放形式,并确认这一工资发放形式自其进入公司后一直未变。
对此,被告代理人辩称,该证人的证言不足以采信。因为该证人已于2004年离开公司,而刘建伟所要证明的工资标准为2008年的,况且该证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纠纷。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但被告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只有保存工资支付凭证两年的义务,而刘建伟已于2009年离开公司,因此该公司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刘建伟认为,自己在2009年的时候已经起诉过公司,但公司依然没有履行举证责任。
庭审中,双方还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及期限的认定存在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刘建伟认为,被告应根据自己的原工资支付给他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886元/月×12个月=94632元。但被告代理人对其工资标准并不认可,并认为原告并没有表示清楚具体要求的是什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仅同意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其矽肺住院10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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