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
建筑业农民工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须垫付医药费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19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陈华)合肥市人社局及市建委日前就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工伤待遇办理流程等进行了统一规范,自今年9月起,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日内向工程安监机构报告,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入院治疗后,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可转院。
发生工伤后,可以申报的待遇有五项,分别为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补偿待遇、工亡补偿待遇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据合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征缴和赔付等,仍按《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关于相关待遇领取,每月22日前,工伤保险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带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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