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人日报》(2013年09月18日 08版)
本报北京9月17日电(记者杜鑫)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财政补贴支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政策。
根据该通知,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
《通知》指出,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通知》要求,示范城市或区域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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